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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
結果:勝訴
價值:本案原告為一公司總經理,后被公司老板解雇。不服而訴訟。勞動仲裁庭僅僅支持了原告經濟補償金、拖欠的工資等部分訴求。王永輝律師代理后,針對當事人訴求,指導當事人按王律師思路再次補充了證據,同時王律師也在工商局調取了公司有關資料。庭審中,被告公司據不承認有關事實,王律師向法庭陳述了有關舉證責任意見得到法庭采納,最終原告訴求得到了.支持,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王永輝律師指導當事人補充證據后,向法庭建議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得到采納,勞動者權益得以維護
金堂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川0121民初2802號
原告:戴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輝,四川蜀都金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開鑫,四川蜀都金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中法網]。
被告:成都某某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淮口鎮廣東路某某(金堂工業園區內)[中法網]。
法定代表人:馮少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開強,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戴某某與被告成都某某電梯有限公司(簡稱成都某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輝、陳開鑫、被告成都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65000元;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近三年來銷售100余臺電梯的提成款10萬元;3.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3萬元獎勵;4.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65098元;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仲裁裁決由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資65000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65098元,對該裁決無異議,對其他項裁決不服。按被告的銷售方案,原告應當享有提成10萬元。2017年,原告為公司爭取到300萬元獎勵,被告公司董事長陸海峰答應給原告9萬元獎勵,除已付6萬元外,尚欠3萬元未付。故原告依法起訴,請求本院支持其訴請[中法網]。
被告成都某某公司辯稱,1.仲裁裁決查明的事實,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2、原告有兩項異議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原告作為原公司總經理,要對經營負責,其工作職責不同于一般銷售人員,其報酬遠遠高于一般銷售人員,本身不享有電梯銷售提成,且原告也未完成任務。關于獎金,獲得政府獎勵是因為公司股東與成阿工業園區簽訂投資協議,完成了相關投資,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原告作為被告公司成立前期的負責人和成立后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與政府完成投資簽訂協議是其本職工作,領取高額勞動報酬后被告不需要再支付任何獎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7月29日,成都某某公司成立,經營范圍:電梯及配件的生產、銷售、安裝、改造及維護,立體停車庫的生產和安裝維護。成都某某公司成立后,戴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月工資 00元,但自2017年7月起,月工資上調為25000元。2018年10月19日,成都某某公司免去戴某某總裁職務,戴某某任總經理,主管市場銷售工作,兼管公司其他日常經營管理工作。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成都某某公司按每月 00元向戴某某支付工資。
2019年3月22日,戴某某以成都某某公司非法扣除月工資,且未發放提成獎勵等為由向金堂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由成都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資、銷售提成、經濟補償金等,并要求解除勞動..。
2019年5月10日,仲裁裁決成都某某公司向戴某某支付拖欠工資65000元、經濟補償金65098元,駁回戴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戴某某不服仲裁裁決,遂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成都某某公司欠戴某某獎金3萬元。
上述事實,有仲裁裁決書、工資表、 記錄、企業信息、會議紀要、合作協議、獎勵方案以及雙方的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對仲裁裁決成都某某公司向戴某某支付拖欠工資65000元、經濟補償金65098元,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關于銷售提成問題,戴某某提供的《銷售方案》上載明:提成方案是針對一般銷售人員的底薪和銷售提成問題。而戴某某時任總經理,并非一般銷售人員,其工資待遇另有約定,不適用銷售提成方案。故戴某某主張銷售提成10萬元,證據明顯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獎金問題,從相關企業信息、會議紀要、合作協議、獎勵方案、 記錄等證據綜合分析,可以認定陸海峰就是成都某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及成都某某公司欠戴某某獎金3萬元的事實。故戴某某主張獎金3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成都某某公司的抗辯意見,部分成立,本院采納部分。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支付原告戴某某工資65000元、經濟補償金65098元、獎金3萬元,合計160098元;
二、駁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成都某某電梯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龍吉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員 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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