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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川0121刑初13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
辯護人王永輝,四川蜀都金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金堂縣人民法院以金檢公訴刑訴〔2018〕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x品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檢察員楊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王永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金堂縣人民法院指控:
1.2016年6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金堂縣第三人民醫院對面一家酒樓附近販賣了價值人民幣100元的冰x給吸x人員高某。
2.2017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金堂縣上販賣了價值人民幣100元的冰x給吸x人員王某。
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金堂縣寶塔村革命大橋附近一所學校旁販賣了價值人民幣100元的冰x給吸x人員王某、夏某。
4.2017年6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金堂縣兄弟飯店附近一處橋上販賣了價值人民幣100元的冰x給吸x人員高某。
5.2017年6月中旬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在金堂縣茶花基地附近路邊販賣了價值人民幣100元的冰x給吸x人員夏某。
6.2017年6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到金堂縣竹篙鎮第三人民醫院門口進行x品交易時被金堂縣.民警擋獲,民警當場從被告人李某身上查獲白色晶體一袋、紅色藥丸一袋、兩個透明塑料自封袋和一小卷錫箔紙。經現場稱量,白色晶體凈重12.90克、紅色藥丸凈重3.20克。經成都市.物證鑒定所鑒定,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紅色藥丸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x品罪,且系情節嚴重,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中法網]。
被告人李某對持有x品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沒有販賣。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某2017年6日19日歸案的情況不持異議,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之前販賣x品的事實只有吸x人員的證言無其它證據印證,多次販賣的事實不成立;且李某本人吸食x品,對其持有的x品數量在量刑上應當考慮,提出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在金堂縣販賣零星x品給吸x人員高某、王某、夏某。2017年6月19日17��許,被告人李某在金堂縣竹篙鎮第三人民醫院門口準備進行x品交易時被金堂縣.民警擋獲,民警當場從被告人李某身上查獲白色晶體一袋、紅色藥丸一袋、兩個透明塑料自封袋和一小卷錫箔紙并予以扣押。經現場稱量,白色晶體凈重12.90克、紅色藥丸凈重3.20克。經成都市.物證鑒定所鑒定,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紅色藥丸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持有的一部金色金立牌直板智能機( 背面有“GIONEE”字樣,屏幕正面右上角有破損)。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予以采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物證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證實,2017年6月19日17時許,.民警在金堂縣第三人民醫院門口將被告人李某擋獲,并從其身上查獲白色晶體及紅色藥丸。
2.被告人的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
3.金堂縣.的檢查證、檢查筆錄、稱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示意圖、證據保全決定書、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x品收繳保管收據,證實,2017年6月19日2017時許,.民警在被告人李某身上搜出疑似x品的白色晶體及紅色藥丸,共凈重16.10克。
4.成都市計量檢定測試院檢定證書,證實,金堂縣.禁x大隊使用的電子秤經檢驗合格。
5.金堂縣.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李某及吸x人員高某、王某、夏某因吸x品被處行政拘留及社區戒x。
6.被告人李某的通話清單,證實,被告人李某與吸x人員高某、王某、夏某曾有通話記錄。
二、證人證言
證人高某、王某、夏某的證言,證實,從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曾在竹篙鎮、廣興鎮等地在被告人李某處購買過零星x品用于吸食。2017年6月19日下午,高某通過 與被告人李某約定在竹篙鎮第三人民醫院門口進行x品交易,被告人李某到達現場后即被公安民警擋獲。三名證人對被告人李某進行了辨認[中法網]。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證實,2017年6月19日17時許,在經過金堂縣第三人民醫院門口時被擋獲,民警從其身上搜出白色及紅色藥丸,并進行了稱量,共凈重16.10克。
四、鑒定意見
1.成公鑒(理化)字【2017】14479號檢驗報告,證實,從被告人李某處查獲的白色晶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紅色藥丸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x品檢測樣本提取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證實,被告人李某及吸x人員高某、夏某的尿檢呈陽性[中法網]。
五、視聽資料
1.訊問被告人光盤一張。
2.搜查、稱量x品的光盤一張。
以上證據均來源于指控證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經偵查機關依職權調取,具備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上述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李某販賣x品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x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x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販賣x品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確認。經庭審質證,被告人李某買賣x品的事實有吸x人員的證言證實,有尿檢證明、通話清單及歸案情況的說明相佐證,故對被告人李某的非法持有x品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本人吸食x品,對其持有的x品數量在量刑上可考慮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保護國家對x品的管理制度,打擊x品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販賣x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從2017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逾期則強制執行。)
二、對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金色金立牌直板智能機一部、x品予以沒收、銷毀[m.hbhongyijixie.com]。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艾筱姑
人民陪審員 楊代清
陪審員唐朝軒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何泓嶼
王永輝律師評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m.hbhongyijixie.com]。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x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被告人販賣x品為16.1克,屬于10克至50克的x品量區間,法定刑區間為7 15年。經過王律師的成功辯護,最終得以輕判,處以8年的刑罰,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題外話:本案在審判階段介入,如果能在偵查階段介入,辯護空間就更大了,有可能朝非法持有x品的罪名進行辯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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