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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均系二婚,男方與女方結婚后,男方將其戶口遷入女方家,落戶女方位于岳陽的某區,因雙方性格不合,兩年前,雙方開始分居,女方在岳陽生活,男方在廣州生活,一年前,女方房屋征收,女方將全部拆遷款領出后,占為已有。男方要求女方將男方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貨幣補助款支付給男方,協商多次,女方以征收的房屋系其婚前所建,征收款是其婚前財產為由,拒不同意男方的要求。
男方無奈,從廣州趕到岳陽,慕名找到仇伶律師,仇伶律師接受委托后,向女方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女方將領取的屬于男方所有的住房安置貨幣補助款返還給男方。
仇伶律師提出的代理意見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本案中,雖然征收的房屋為女方婚前財產,但征收補償協議中,男方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貨幣補助款屬于男方個人財產,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
最終,.采納了仇伶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準予男方與女方離婚,女方將男方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貨幣補助款返還給男方。
判決生效后,女方已經履行判決,將男方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貨幣補助款支付給了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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