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仇伶律師>>律師文集
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發生同居..析產糾紛,原告孫某將被告李某起訴到岳陽某.,要求確認岳陽某小區某房屋歸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共同所有,該房屋由被告李某取得,被告李某向原告孫某支付某萬元。
仇伶律師代理被告李某的案件后,提出代理意見:婚姻期間的財產屬于“共同共有”,而同居期間的財產屬于“按份共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共同所得”的立法本意重在強調“所得”系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擔風險的收入所得,是一種共同勞動所得,而不是一方勞動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間的一切所得;其次,“購置的財產”同樣是指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以及基于同居共同生活的需要購置的財產,但這種同居共同財產應僅以維持同居..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質保障為限[m.hbhongyijixie.com]。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財產僅包括“共同勞動所得、共同出資和為共同生活需要購置的財產”,除此以外同居者的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所得、投資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購置的個人財產,均應歸個人所有,不屬同居共同財產。在處理同居財產分割糾紛上,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主張份額的一方,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本案原告孫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岳陽某小區某房屋是其與被告李某共同出資購買,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采納了仇伶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原告孫某不服,上訴到岳陽中級.,被告李某再次委托仇伶律師代理二審,二審.也采納了仇伶律師的代理意見,對原告孫某的上訴,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仇伶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仇伶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