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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長假期、延遲復工問題
1.延長的春節假期,是否屬于休息日?
屬于休息日。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條: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條: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否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
企業不宜提前復工,否則,不僅存在疫情風險,還會有妨害傳染病防治的違法風險,若企業執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的,員工有權拒絕。
法律依據:《刑法》第330條第2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在延長的休息日里工作的員工,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省內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中法網]。
《勞動法》第44條..款第二項中: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因疫情被隔離或是治療的問題
1.疫情期間如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x肺炎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療時,是否屬于醫療期?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無論是患有新型冠狀病x肺炎還是其他疾病,都屬于醫療期,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但是對于確診為新型冠狀病x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有特殊規定,在其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期間,企業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于工資支付武漢市明確規定,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條:對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x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第二條:依法依規支付勞動報酬。對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2.疫情期間未患病,但作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是否適用醫療期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不符合法律關于醫療期的定義,因此不屬于醫療期,不能適用醫療期相關法律規定[m.hbhongyijixie.com]。但是因為疫情期間的特殊性,勞動部門對此期間的勞動..作出了特殊規定。對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期間,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武漢市明確規定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進行支付。同時在此期間企業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應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疫情期間,企業受疫情影響停產停工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武漢市明確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中法網]。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4.勞動者疑似或被確診后,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醫保、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對于未確診患者,則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財政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截至2020年2月7日尚未查詢到湖北省武漢市對此作出的明確規定。按照一般情況醫療費用納入門診報銷的部分由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未納入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我國財政部、衛健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x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一是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醫保、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財政按照規定的標準安排經費。三是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采購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安排,..財政視情予以補助。
5.企業對勞動者被隔離或是治療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法律依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條:對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6.勞動者被隔離或是治療期間如何支付工資?
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法網]。鑒于此,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條:對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x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第二條:依法依規支付勞動報酬。對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三、疫情期間工傷待遇問題
1.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受感染的,應該如何處理?
對參加疫情防控的所有工作人員,應履行工作任務受感染的可享受工傷待遇保障政策。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法律依據:《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x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x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x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x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x患病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在法定假期結束后,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于工傷?
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四、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合理安排生產經營的問題
1.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應如何應對?勞動者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中法網]。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武漢市的標準為按照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法律依據: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采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性上下班等),確保企業正常運營[中法網]。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x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第二條:依法依規支付勞動報酬。對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2.什么是穩崗補貼,企業如何申請?
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以向人社部門申請穩崗補貼。(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以申請穩崗補貼: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五、疫情期間勞動仲裁與訴訟的問題
1.受疫情影響的勞動人事仲裁時效問題如何處理?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三條: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2.延長放假期間,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停止計算?
因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月29日發布《關于新型冠狀病x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訴訟活動調整事宜的公告》,宣布暫停所有開庭、調查、聽證等訴訟活動,立案與信訪建議采取網上或郵寄形式;由此引起的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審理期限計算等相關法律問題和審限管理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精神執行。因此,在恢復訴訟活動之前,訴訟期限停止計算。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2條第3款: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所以,除另有規定外,相關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如:在限期內提起上訴、申請延期舉證等,否則,不利后果應當自行承擔[中法網]。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月29日發布《關于新型冠狀病x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訴訟活動調整事宜的公告》
各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推遲復工日期,并非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對于疫情防控采取的應急措施,并不能當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停止計算相關訴訟期限。但是,當地仲裁機構、.發布具體規定可以延長有關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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