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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本人辦理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案件,最終經過辯護,我方當事人僅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案情:2016年以來,..被告人王某從他人處收購未經檢疫的病死豬,找人屠宰后,銷售給他人用于集市銷售、飯店經營等。我的當事人劉某經營一家飯店,..被告人王某多次到劉某處推銷豬肉,價格比超市略微便宜,劉某經不住王某的推銷,先后五次購買王某豬肉,合計2200余元。后案發,公安機關在劉某處查扣600多元的未用豬肉。
辦理經過:之后當事人劉某家屬找到我為劉某辯護,經過會見劉某,了解了案情,我們首先為劉某申請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同意了我方的取保候審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們經過閱卷后發現,本案的關鍵是劉某當時是否知道王某銷售的豬肉未經檢疫:
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并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x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疾患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具體到本案中,首先,劉某之前就知道王某開著一家正規的“放心豬肉”的門頭,王某推銷豬肉時也一再強調自己是合法正規經營,豬肉都是從食品站中拿出來的;另外,在王某第二次去給劉某送豬肉時,劉某曾向王某要過檢疫證明,但王某推脫說是沒帶。因為豬肉一般都是切割后出售,一般也無法細致辨認豬肉上的檢疫合格標識;再者,劉某及其家人平時也食用王某的豬肉,如果劉某明知這些豬肉不合格,從一般人的角度考慮,其本人或家人肯定不會食用。因此,從以上事實來看,劉某沒有犯罪的故意,犯罪主觀方面不成立。
從犯罪客觀方面講,本罪主要表現為生產與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x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首先,本案無法區分或證明王某出售給劉某的豬肉是否合格,抑或是部分不合格還是全部不合格,本案扣押的豬肉在具備檢驗條件的情況下未依法進行檢驗,相關證據不足;其次,劉某購買的豬肉在售出前都經過高溫炒制或沸水烹煮,顧客、劉某本人及家人食用后,并未出現任何身體不適,更未發生食物中x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另外,我們經了解發現劉某是在接到. 后,主動到.配合調查,應屬于自首,但是偵查機關及公訴機關并未認定劉某的自首情節[m.hbhongyijixie.com]。
了解案情后,我們決定為劉某做無罪辯護,經過庭審及與.的溝通,雖然.最終未采納我方的無罪辯護意見,但在判刑方面讓步,僅判處當事人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做到了 程度的輕判(因為涉及食品、藥品等方面的刑事案件一般不適用緩刑)。
評析:在刑事辯護過程中,首先要仔細研究案件材料,發掘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及情節,分析對比犯罪構成,確定是否構成犯罪,以作出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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