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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對發生疫情或類似情況時的租金支付內容有明確約定的,應依照約定處理。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則需具體分析:若疫情防控措施并未影響到租賃房屋的使用,則承租人仍應當按期交納租金。若因疫情防控期間,防控措施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產生影響,在承租人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則應根據租賃房屋的使用狀況,雙方協商進行減免租金或者延長租期。需要明確的是,房屋租賃一般分為商用租賃與住宅租賃。如商鋪、寫字樓等屬于前者,因國家防控政策大部分處于停工停業的狀態,受疫情影響較為明顯,生產經營收入有實質性減少,因此對承租人減免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要求應予積極回應和協商,這與國家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對商戶進行租金減免的要求是一致的,各地也陸續出臺了具體的政策,例如北京市對中小微企業、民辦幼兒園、教育機構等房租減免均出臺了具體的規定;而當下討論較多的長租公寓則屬于后者,現實中爭議較多,主要因為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的理由不如前者表現明顯,在認定方面存在困難,目前也未出現相關的政策通知,因此從訴訟角度來看,建議承租方先行按期交納租金,防止因已方違約而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再行及時訴至.,維護合法權益。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疫情對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有較大影響,不應把損失和風險拋向其中任意一方,而應本著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積極溝通協商,合理承擔損失,避免矛盾激化,共度疫情難關。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中法網]。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 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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