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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2、因為疫情,企業生產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資,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答:員工不可以拒絕。《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員工因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回到單位復工,企業應如何應對?
答:這種情形下,員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并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對職工進行處理,但是可以要求職工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者地區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職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時返崗時間較長,或者職工從重點疫情地區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觀察期間較長的,企業可考慮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或引導職工辦理事假手續。
4、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時長超過法律規定,是否違法?
答:不違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的員工,能否以其他企業員工休息為由主張加班費?
答: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這類企業人員并沒有延長復工,還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業員工放假期間,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員工上班的,屬于正常的出勤,如拒絕工作安排,不但沒有工資可以領取,還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作相應處分。所以,一些常見的公交行業、快遞行業的員工,是不能據此向單位主張加班費的。
6、工資能否推遲發放或只發放部分?
答:如發工資的時間在延遲復工期內,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合理。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后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于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7、員工因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回到單位復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這種情形,可優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間工資正常支付,如果時間較長的,也可引導員工辦理事假手續、協商待崗、勞動合同中止等。事假無需支付工資,協商待崗、勞動合同中止等由雙方協商相應待遇[中法網]。
8、受疫情影響,在工作內容不變的情況下,企業能單方調整工資待遇嗎?
答:工資屬于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用人單位要降低薪酬需協商一致,但這種主要是指基礎類的工資待遇,一些與公司經營情況有關的獎金或非約定類的待遇,可以減少或不支付。
9、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復時效到期,能否順延?
答:企業實行特殊工時的批復時效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原批復有效期可順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結束。企業應當在當地疫情防控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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