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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本人辦理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印章案,該案系一起多人團伙作案的案件,涉案被告人較多,我的當事人屬于第三被告人,經過有效辯護,我的當事人最終被判處緩刑,避免了實刑處罰。
案情: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間,我的當事人王某與其多個湖南老鄉在山東從事制售假章、假證件活動,因為王某年齡較大(50多歲),不會操作電腦,因此其主要是通過張貼小廣告、發送短信、他人介紹的方式招攬客戶,有客戶聯系她后,她就通過..、第二被告人制造假章、假證件,之后王某再將制好的印章、證件通過郵寄等方式交給客戶。后案發,王某等人被濰坊奎文.刑事拘留,王某的家屬找到我,委托我為王某辯護[m.hbhongyijixie.com]。
辦案經過:接受委托后,我們及時到看守所會見了王某,了解了案情,并對涉案的相關刑事法律法規、刑事程序等為其進行了詳細介紹,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分別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提交辯護意見,最終經審判,.最終只認定了王某為他人偽造三枚印章、一本證件的犯罪事實,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因缺少證據證明,最終都未予認定,加之公安機關在王某處未搜查出其他的偽造印章,最終經過辯護,為王某爭取到了緩刑處理,避免了牢獄之災。
評析:現實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措施后缺乏法律意識,往往不會及時找律師咨詢、辯護,或者是到.階段才想起找律師,錯失了律師及時介入維權的..時機,使得司法機關認定的案情事實對其極為不利,后期再找律師介入,很多既定事實已很難改變,造成律師的辯護極為被動。本案中的王某能最終判處輕刑,律師的提前介入起到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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