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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疫情期間的20個工資問題(你的疑問都有答案了,還附詳細規定)
目 錄
1.參與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
2.醫護人員因履職受傷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3.職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癥狀,被隔離期間有無工資?
4.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標準是什么?
5.職工被確診后的隔離治療期,應該如何發放工資?
6.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7.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工資待遇?
8.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的,如何發放工資?
9.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職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10.單位要求本單位有感染風險的職工居家隔離(如在家辦公、待崗),如何發放工資?
11.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12.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13.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14.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
15.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16.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1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18.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19.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20.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有無加班工資?
1.參與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的規定,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補助;對于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補助。當日工作時間累積超過4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在4小時以下的,按照半天計算。法律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結論: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為:直接接觸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中法網]。
2.醫護人員因履職受傷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員因履職被感染的,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印發《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x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x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x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x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員受到其他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要素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車禍受傷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屬于工傷。
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醫療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內,單位應當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結論:醫護人員因履職受傷的,停工留薪期內單位應當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3.職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癥狀,被隔離期間有無工資?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針對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針對的是發病過的場所的人員。但隔離期間繼續支付報酬僅規定在本條,并未規定在第三十九條,也沒有規定適用于第三十九條。因此,被醫療機構強制隔離治療的,是否還應當發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條:“對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可見,《通知》對兩種情形作了統一規定,無論是醫療機構隔離治療的,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甚至是對于醫學觀察期間的,以及采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都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那么,對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呢?此處似乎應該為“用人單位”而非“企業”,才能對應“職工”而非“勞動者”。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不過這一規定限定范圍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攜帶者的范圍,那么如果確診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不屬于這一規定的范圍呢?
再看看地方性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在采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后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北京的規定(京人社勞字〔2020〕11號):對于新型冠狀病x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x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廣東的規定(粵人社明電[2020]13號):對新型冠狀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可見,幾個層面的規定對隔離觀察期間是[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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