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孫海軍律師>>律師文集
某某訴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委會)租賃糾紛案被告某某委會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的訴訟,通過庭前的調查了解以及參加庭審,現根據事實與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本案訴訟主體不對
1、原告無權提起訴訟。原告根本不是訴爭土地的承包權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原告所述的土地無疑是歸某某村委會所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第22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第二,土地承包權的設立是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為準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是該土地的承包權人,而該村村會計為原告二人出具的證明該土地是原告承包的證明書既無村委會法定代表人簽字又不是該村法定代表人書寫。該證明不能認為是村委會出具的,此證明書本身也無法證明原告是該土地的承包權人。另外,該證明書上書寫的韓伯永與原告之一的某某并不是同一人,因為二原告在庭審中均陳述其沒有別名。書面土地承包合同是證明原告擁有承包權的唯一的有效證據。故該證明書在關聯性上也無法證明原告是該土地的承包權人。故此,原告與訟爭土地根本無任何利害..,無權向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根據起訴狀原告只有李某和某某但在原告最后請求中卻有“故原告等十三戶集體請求將土地收回”的內容,起訴狀前后是矛盾的[中法網]。代理人認為二原告不能代表十三戶村民,二原告沒有十三戶村民的授權。
3、原告漏列某廠為被告,原告認為某廠拖欠租賃費應該列造紙廠為被告,而不應當訴訟村民委員會。
二,原被告之間無土地租賃合同且被告并不拖欠原告土地租賃費也無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的問題。原告在庭審中稱其與被告有土地租賃口頭合同,但原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有此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代理人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有義務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代理人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土地租賃合同,所以被告根本無義務支付原告土地租賃費,并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原告拖欠其土地租賃費,代理人認為被告不拖欠原告土地租賃費。土地租賃合同根本不存在故無解除合同的問題。
三、原告不是訟爭的土地的土地承包權人,無權要求原告清除該土地上的地面建筑
如前所述,原告不是訟爭土地的承包權人,而被告是訟爭土地的所有權人,故原告無權要求原告清除該土地上的地面建筑。
綜上所述,本案訴訟主體不對,原被告之間無土地租賃合同且被告并不拖欠原告土地租賃費,也無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的問題。原告不是訟爭的土地的土地承包權人,被告無權要求原告清除該土地上的地面建筑,所以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孫海軍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孫海軍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