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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利用 等方式實施網絡詐騙,詐騙金額45萬多,又因詐騙對象多為在校學生,一審被判決10年有期徒刑,并處5萬罰金。接受委托后,經過研判案情,認為一審量刑過重,確定了辯護方向。
結合在一審中已經認定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又有全部退贓,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又根據刑法67條第三款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 “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是指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危害后果尚未發生,因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之后通過司法機關或其他人的工作,從而避免了特別嚴重后果的發生。從文義解釋看,避免后果發生,不外乎是避免人員傷亡、財物損失以及其他后果的發生。包括:(1)因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人員重傷、死亡的;(2)因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挽回特別巨大的全部經濟損失的;(3)因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參與的共同犯罪,司法機關得以偵破重大案件、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因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本案的全部退贓行為可以說是挽回了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或者是“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等同性評價,因此,可以減輕處罰。二審經審理認為量刑過重,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罰金3萬。雖然沒有達到預期的結果,但畢竟還是取得了不錯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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