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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庫爾勒律師代理某中學應訴被告王某某追加某中學為伊某人身損害案被告一審勝訴的民事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中學(以下簡稱“某中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被告王某某申請追加某中學為原告伊某訴被告劉某、王某某人身損害賠償案被告的訴訟。現就本案事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
一、首先要明確的是本案原告伊某的損害不是發生在某中學學校內。
二、2018年12月本案事故發生時,原告伊某的損害是發生的地點是在被告王某某開設的“新藝琴行”商鋪門前場地,某中學對該商鋪及門前場地不享有任何產權,某中學對商鋪及門前場地無管理、維護、保潔責任和義務,且某中學在本案中沒有實施任何行為,更不存在實施任何危險行為,某中學對原告的損害無任何過錯。
原告伊某損害是發生的地點是在被告王某某開設的“新藝琴行”商鋪門前場地,包括王某某開設的“新藝琴行”商鋪及相鄰的所有商鋪及門前場地,根據國家及政府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要求,某中學工貿公司早在多年前移交給了巴州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經營出租。其實被告王某某“新藝琴行”商鋪是誰出租、誰在誰在收取房租、誰在收取物業服務費被告王某某在法庭上避而不答,其在有意隱瞞相關事實。某中學對包括王某某開設的“新藝琴行”商鋪及相鄰的所有商鋪及門前場地不享有任何產權,某中學無管理、維護、保潔責任和義務。再說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實涉案場地的產權及管理、維護、保潔責任屬于某中學。從整個原告受害經過看,某中學在本案中沒有實施任何行為,更不存在實施任何危險行為。
更重要案件事實是,被告王某某自己的在庭審中主張庫爾勒市環境和衛生管理局是涉案損害場地的保潔義務和責任人,可以明確得出結論某中學對涉案場地是沒有保潔、維護等管理責任的,被告王某某申請追加某中學為被告要求承擔本案責任是極其自相矛盾的。
另外原告方在庭審舉證和辯論程序中,也是明確確認某中學不承擔責任。
綜上,代理人認為某中學對原告的損害無任何過錯,某中學不應承擔本案的任何責任。
三、被告王某某開設的“新藝琴行”商鋪及相鄰的所有商門前場,包括原告伊某損害發生的地點,實際上屬于市政工程的公共使用場地。
包括王某某開設的“新藝琴行”商鋪及相鄰的所有商門前場地,實際上屬于某中學學校跟前的地下通道市政工程的范圍,只是按照國家距離學校200米范圍內不允許停放其他社車輛的安全規定和公安部門維穩要求,限定其他社車輛停放。且前述場地所有商鋪經營戶都在作為停車、顧客通行、學生及接送學生家長、市民通行場地使用,據了解“新藝琴行”也在開設琴類等樂器培訓課程招收學藝學生,其學生也在使用該場地出入通行[中法網]。以上情況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綜上原告伊某損害發生的地點,實際上屬于市政工程的公共使用場地。
四、本案原告伊某損害發生,就是被告王某某的雇員劉某違反國家、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潑灑洗鍋水污水即傾倒垃圾結冰,致原告伊某摔倒受到損害,這是原告損害發生的唯一的、直接的原因。依法應認定被告王某某的雇員劉某為侵權人,依法應認定作為侵權人的被告劉某及其雇主被告王某某為本案的侵權責任主體,對原告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被告王某某的雇員劉某潑灑洗鍋水污水,是典型的破壞城市衛生管理的傾倒垃圾的行政違法行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有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違反《條例》規定,有)亂倒垃圾、糞便、污水,任意焚燒樹葉或者垃圾等廢棄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不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傾倒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依據上法律、法規規定,被告劉某的行為是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
被告劉某當庭稱述其明知“新藝琴行”商鋪門前場地跟前的地下通道旁有下水道,且明知學生上、下學在場地上通行,其應明知本案事故發生時為冬天傾倒污水會結冰,但其還在場地上故意傾倒污水,可見其故意的過錯程度極為明顯,過錯程度極其嚴重。被告劉某是原告在污水結冰處滑到摔傷的唯一、直接實施侵權的行為人,該行為與原告受損具有因果..,且是一因一果,被告王某某是被告劉某陽的雇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解釋的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以上事實和規定,本案有明確的侵權人被告劉某、侵權責任主體被告劉某、王某某,對原告的損害應該由被告王某某、被告劉某陽承擔賠償責任。
四、原告自己有相應的過錯,依法可以減輕相應賠償義務人的責任。原告主張的損失請依法認定,補課費不屬于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賠償項目。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以上所述已經充分說明涉案事故發生地,是所有商鋪經營戶都在作為停車、顧客通行、學生及接送學生家長、市民通行場地使用,屬于公共使用場地,每天幾千名學生及家長、數不清的市民在通行,被告王某某主張某中學承擔本案責任,無疑是加大某中學的社會責任、法外責任,如若認定某中學承擔責任,必然會對今后某中學學幾千名學生上學、放學安全通行造成嚴重問題[中法網]。本案是被告劉某的違反城市市容環境的行政違法行為造成原告的損害,且在有明確的侵權人被告劉某、侵權責任主體(賠償義務人)被告劉某、被告王某某情況下,讓某中學為他人的行政違法行為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無任何事實根據,也無任何法律依據,更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因此,代理人懇請法庭對此予以重視,某中學期待法庭公正正義的判決。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公正判決。
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 斌 律師
2020年1月21日
一審.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某中學不承擔本案伊某人身損害的責任,判決采納了石斌律師的代理觀點,駁回了王某某追加某中學為被告并要求承擔責任的請求,判決侵權行為人劉某及其雇主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此案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亦算是.對侵權行為人及其相關責任主體濫用訴權、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有力回應[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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