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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是一名大貨車司機,多年來一直從事貨運業務。2012年5月份,武某在和朋友吃飯的過程中認識了時任金山熱電有限公司燃料供應部主任劉某。為招攬生意,武某表示想要承攬金山熱電有限公司的煤炭運輸業務,想讓劉某幫助其運作,并承諾事成之后給劉某好處,劉某當即答應[m.hbhongyijixie.com]。后在金山熱電有限公司煤炭運輸業務招標活動中,劉某利用其燃料部主任的職務便利,事先將標底透漏給武某并找人陪標。經過劉某的運作武某三次中標,后武某分三次給了劉某9萬元的好處費。
案發后,武某主動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審。2017年10月26日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對武某提起公訴。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通知丹東市振興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武某提供辯護,丹東市振興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卓政(丹東)律師事務所宮翠茹、國杰律師為武某提供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接到指派后立即會見了武某向其了解案件情況,并進行了閱卷工作。通過閱卷發現,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武某的行為符合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被定罪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根據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和量刑建議的內容來量刑的話,其很大可能將面臨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經過反復研究論證,承辦律師發現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以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由建議對被告人定罪處罰適用法律錯誤,可能最終導致對武某的量刑過重,而如果這一錯誤得以糾正的話,武某可能會被免除處罰[m.hbhongyijixie.com]。
本案在開庭時,承辦律師提出:武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12至2014年間,此時《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公布,應當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照1997年修訂的《刑法》的規定對被告人武某定罪量刑。而97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本案中武某恰恰是在檢察機關對其立案前主動投案自首的,符合這一法定從寬條件。并且綜合全案情節來看,武某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其能主動投案自首,悔罪態度好,建議對其免除處罰。這樣在對其教育懲罰的同時,還更有利于幫助其改過自新。最終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完全采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吳某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丹東刑事辯護 律師宮翠茹成功案例分享
【案件點評】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與義務的確定性行為規范,只有公布實施之后,人們才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規范自己的行為,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如果新法一概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那就會使人們無所侍從,無法判斷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從而造成法律觀念上的混亂和法律公信力的下降。
所以,新法不溯及即往,既有利于保障人權,又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初衷相契合。“從舊”要求在確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該判處何種刑罰的問題上,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提出適用“從舊兼從輕”的辯護意見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并根據主動投案自首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為被告人爭取到免于刑事處罰的審判結果。本案的辦理在內在精神和價值追求上充分體現了刑罰的目的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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