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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現行共同犯罪理論的缺陷,外出打工已成為高危事件,你打工所在的公司如果其主要領導涉嫌某種犯罪,那么下面的員工很可能都構成老板犯罪的共犯而入獄。
2017年初夏的一天上午,在廣州A公司打工的劉女士正在公司整理公司的辦公用品帳目,突然涌進來大批警察封鎖了該公司,現場工作的80多人全部被拘留,后來得知是A公司老板董某涉嫌以次充好、以茶飲冒充豐胸藥物而涉嫌詐騙罪被通緝,這80多位員工因系詐騙犯罪共犯而被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而這時劉女士才來公司上班不到45天。劉女士被轉送到商丘市看守所后,其聘請我作為其辯護人。
經辦案機關核算,A公司涉案金額達2600多萬元,屬于詐騙金額特別巨大。在案件進入到.審判階段后,.對包括劉女士在內的8位員工,以他們系A公司中層領導,在該詐騙案中起作用較大為由,單獨起訴并提出量刑建議:建議對這8位員工以詐騙罪量刑10年以上。當下刑事審判過程中,.的量刑建議往往就是最終判決結果[m.hbhongyijixie.com]。到此該案件辯護陷入膠著狀態,前景不容樂觀。
為維護劉女士的合法權益,達罪輕的辯護目的,庭審中我方以詳盡的證據證明以下事實:1、無犯罪故意,不知道公司涉及的業務系詐騙;2、來公司工作時間短,還處于試用期,不應對整個犯罪金額負責;3、系從犯、初犯和偶犯;4、未直接從事營銷性的業務活動,無績效所得,社會危害性小等諸多方面。庭審結束后,法官對我方的辯護意見基本予以認可,但礙于.的指控和10年以上的量刑建議,遲遲未能作出判決。在其后長達一年的未判決期間,我在多次催促.盡快依法判決的同時,采取積極的辯護策略,你不判決我就一直辯護,為此我方三次提交了補充辯護意見,著重從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理論的角度,對劉女士是否構成詐騙犯罪、是否是從犯、是否應該從寬量刑進行了有力的論述。
2020年8月,在開庭一年后.最終作出有效判決,判處劉女士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若干,而這時距離劉女士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過去了三年,基本實現了刑期與羈押期相等。
我在看守所對劉女士征求上訴意見的律師會見中,劉女士說的最多的就是不上訴了,讓其家人在出獄時接她,給她買一雙新鞋子,言談話語中充滿了對律師辯護工作的肯定和對自由生活的渴望。
律師建議:在現行共同犯罪理論下,個人在打工前一定要對擬任職公司所從事的業務做深入的了解,對于從事假冒偽劣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要堅決遠離,防止因打工而涉嫌犯罪。打工有風險,入行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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