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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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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各類疑難重大刑事案件,提供無罪、罪輕、緩刑等專業刑事辯護服務。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限制”
所謂“會見限制”,指的是公安機關、人民.、人民.及看守機關等有權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會見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方法,對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實行限制的做法。[
查起訴階段的“會見限制”,就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通過一定的措施或方法,限制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機會、時間和便利。對于律師之外的辯護人,給予一定的會見限制被認為是正當的,也是合法的
.。而律師身份的辯護人,基于其職業特點的原因,會見限制的實行則面臨是否正當的討論。據筆者調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實施“會見限制”的做法主要有:
1、律師需要到檢察機關開具“門條”(有的律師戲稱其為“通行證”)-《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才能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
2、在偵查人員或檢察人員向在押犯罪嫌疑人告知訴訟權利時,其均明確表示不聘請律師,甚至還表示過家屬為其聘請了也不請,而其家屬為其聘請了律師,受委托律師提出會見要求,以犯罪嫌疑人曾明確表示沒有聘請要求而不批準會見
.。
3、因案件承辦人尚未提訊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以此為由,推遲會見時間,甚至有些個別案件直至已起訴到.而律師尚未能夠會見到犯罪嫌疑人
.。
4、案件承辦人經初步審查案件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對在押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或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案件處理,無需律師再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故不批準會見。
5、以案件存在《人民.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不予許可會見為由,實行會見限制
.。
6、已經安排過一次會見,律師要求再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已經會見過而不再予以安排。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暴力型罪犯的犯罪心理特點
(一)行為動機與社會道德法律規范相悖且有強迫的緊迫度
.。暴力型罪犯大多文化程度較低,所受法制教育較少,并且有的罪犯由于自身體質氣質方面的優勢,在社會中常表現出為所欲為的狀態。特別是對待問題,不能平靜地看待,也不善于運用言辭表達,錯誤地認為“拳頭更能解決問題”,無視道德法律規范的存在。
(二)社會適應性差,受示性強,沖突環境中的誘發率極高
.。大多數暴力型罪犯虛榮心強,愛面子,爭強好勝。在一些人際交往的沖突環境中,由于性格暴躁,好沖動,特別在他人的鼓動下不思后果,極易采取暴力行為,繼而釀成慘劇
.。
(三)缺乏情緒情感的自我調節能力,抑制不足或抑制過度
.。暴力型罪犯多由于性格氣質的本身特點,決定了其忍耐力較差,同時不善于尋找解決問題的其他途徑,不能有效地轉移矛盾焦點,有意識地進行自我心理調節,對問題進行“冷處理”
.。
(四)不少罪犯有明顯的意識障礙。有的暴力型罪犯往往在事前好像大腦一片空白,行為嚴重失控,可事后卻感到后悔不已
.。這種罪犯就說明存在著明顯的意識障礙,自己不經過心理矯治很難克服。
(五)有的罪犯已形成攻擊心理定勢和攻擊行為.癖。有的暴力型罪犯受社會負面影響較深,再加上有的已有犯罪經歷,以及受到當前一些不良傳媒的誤導,抵御不住當前社會的一些丑惡現象、腐敗現象的誘惑,往往對待問題不加思考,而形成了一種錯誤的攻擊.慣定勢。今后,隨著社會的發展,根據新的情況和問題,總結同暴力型犯罪作斗爭的新經驗,借鑒國外刑事立法的有益的成果,我們還要對刑法、刑事訴訟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使之更加完備,更加符合實際需要
.。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財產刑犯罪中罰金的適用
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財產權利的刑罰,有罰金與沒收財產兩種
.。罰金是人民.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有355處提到罰金二字,分布在一百四十八個條款當中,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個,有關罰金規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實踐適用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相應的具體解決方法一直是我國刑罰研究討論的熱點問題。本文中,筆者對罰金刑廣泛的適用性,罰金的適用方式,罰金數額的立法規定,罰金的繳納方式進行了詳細的總結和統計分析。從刑罰的功能與目的著手,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角度思考和分析經濟學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適用性
.。在分析國家公權利在罰金刑制度上適用的成本,界定犯罪者以及犯罪行為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基礎之上,筆者認為應該可以再假擬出一種罰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國罰金數額立法規定的補充。這種罰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應該是合理的罰金數額及有效的執行手段。設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實施犯罪行為而處境更為惡化,能將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完全加之于制造損失的人身上,起到威懾作用,抑制其犯罪的沖動,滿足刑法功能與目的,降低司法成本。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在行為人以損害名譽、毀壞財產或舉報、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非暴力威脅的情況下,應定敲詐勒索罪
名譽是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品德、能力和信譽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是個人順利進行社會活動和人際交往的基本條件,它..到一個人的人格尊嚴。不論行為人損害被害人名譽所使用的事實是真實的還是虛構的,都會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而毀壞財產,將會給被害人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至于舉報、揭發違法犯罪行為,對某些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被害人而言,不亞于滅頂之災……凡此種種,都將嚴重威脅被害人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影響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在敲詐勒索罪中,面對非暴力的威脅,被害人一般是具備反抗能力的,但是,一些被害人自覺做了虧心事,往往不愿或不敢求助于法律、行政等正當救濟方式,而選擇向犯罪分子妥協,滿足其勒索財物的要求
.。因此,在被害人遭受非暴力威脅,被勒索較大數額財物的情況下,無論其是否進行反抗,對行為人都應定敲詐勒索罪
.。
既有暴力威脅,又有非暴力威脅時,區別處理
本案中,如果行為人在以暴力相威脅時其可能暴力的程度較輕,在兼有非暴力威脅的情況下,也只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反之,如果行為人可能暴力的程度較重,使被害人面臨受傷或死亡的威脅,這時,不論其是否還有非暴力威脅行為,都應定搶劫罪。需要說明的是,在后者的情況下,法官不能片面追求“量刑謙抑”原則,僅以非暴力威脅的行為對被告人處以較輕的敲詐勒索罪,也不能適用數罪并罰中的吸收原則,直接定為較重的搶劫罪(根據我國的刑法理論,該原則屬于刑的吸收而非罪的吸收,且只適用于死刑和無期徒刑)。筆者認為,由于兩種威脅行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但不是必經階段或發展結果這一類的聯系),法官可以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吸收犯的有關理論處其為搶劫。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淺談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
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 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
.。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 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 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 人、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 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 的政治家、軍事家、 人士等, 造 成社會強烈震動、 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 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 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 等等
.。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刑
.。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 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 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 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 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 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 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 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 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 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 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 發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 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繼續犯之名詞解析
繼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自著手實行之時直至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形態。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窩藏贓物罪以及遺棄罪等都是典型的繼續犯。
繼續犯具有如下特征。
一、繼續犯必須是基于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
.。所謂一個危害行為,是指主觀上出于一個犯罪故意,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圖所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則不構成繼續犯
.。
二、繼續犯是持續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所謂持續地侵犯同一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簡單客體而言。所謂持續地侵犯相同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復雜客體而言的。若行為人持續實施的行為侵犯了作為某一犯罪必備要件之外的他種犯罪的直接客體,則不僅成立以繼續犯為特征的具體犯罪,而且同時構成了另一犯罪,構成想象競合犯。若行為人在持續犯罪的過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為侵犯了其他的直接客體,則構成數罪,應當并罰
.。
三、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首先,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其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狀態;再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之中,即在時間上不能有間斷性。
四、繼續犯必須以持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
.。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可分解為作為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和作為繼續犯經常性特征的時間持續性。二者的性質和作用,截然不同。同時,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又表現為基本構成時間和經常伴發其存在的從重處罰或加重過程時間的不間斷性,這是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狀態的重要時間條件
.。
以上四個方面的基本構成特征,是相互聯系,彼此制約的,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繼續犯。對于繼續犯的處罰,按照刑法分則的規定予以一罪論處,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輕傷害案件職能管轄的解決辦法
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規定,.直接受理不需要偵查有原告被告、因果..清楚的輕傷害案件;對需要偵查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受理,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難以把握,由于分工上的交叉和是否需要偵查在認識上不一致,造成公安和.兩機關在處理輕傷害案件上各執已見,互相推諉,在群眾中也釀成了不好的影響,為了改進立法上的不嚴謹,管轄權限上重復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辦法有二:解決辦法之一,從立法上加以完善
根據我國《刑法》《刑訴法》和兩院一部《關于執行刑訴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國·現行的司法實踐經驗,建議對有關輕傷害案件管轄范圍作補充修改,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或者制定切實可行的新的實施細則,譬如:哪種損傷在什么時間鑒定,哪種結果由哪個機關受理,哪種行為需要偵查等等,劃定一條既明確又易于掌握的界限,從根本上解決扯皮推諉的問題。這樣,才有利于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的配合和協調,才有利于互相監督。
解決辦法之二,從鑒定結果上劃定管轄范圍
.。即以結果論,就是說,公安、.接到報案后應當積極進行調查,并及時聘請法醫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公安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中的規定作出鑒定結論。如果鑒定結論為重傷,則由公安機關受理,按照《刑法》第134條2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鑒定結論為輕微傷,這由公安機關受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治安處罰;如果鑒定結論為輕傷,則由人民.直接受理,至于輕傷案件中對于案情復雜,影響較大,因果..不明確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協助縣人民.調查,但最終由人民.處理。這樣,既可以避免公安、.兩機關由于受理管轄界限不清而推諉扯皮的問題,又可以減少訴訟程序,做到快審快結,便民利民,及時打擊違法犯罪。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一些特殊案件管轄沖突的解決辦法
有的案件導致管轄沖突的原因不是以上典型所列。如公安機關和人民.在立案之前,由于雙方對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導致管轄不明甚至管轄沖突
.。例如,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屬于貪污,應當由人民.管轄,而人民.則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而是盜竊罪,應該由公安機關管轄。遇到此類情況,兩個機關首先應當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仍然解決不了的,則應當由最先接到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
.。經過偵查,依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認定案件性質并做出妥當的處理。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的性質與立案時所認定的性質不一致,可能對案件的職能管轄權問題帶來一定的影響。比如,公安機關以盜竊罪立案,在偵查中卻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對這種情形,原則上移送檢察機關再行偵查
.。但如果是檢察機關在立案時發現是職務犯罪案件,但在偵查中或移送審查起訴后發現案件并非職務犯罪案件,而為普通刑事案件,這種情況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按照最高人民.《關于人民.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人民.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
.。人民.立案偵查時認為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屬于人民.管轄的,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
.。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被害人陳述
在英美法系,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均被作為證人來對待,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與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并無二致,被害人陳述的證明力大小也與證人證言一樣,均由事實的裁斷者自由判斷
.。至于在立法上,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法律上對證據種類并未明確規定,只有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對證明方式進行了規定,從其規定來看,其內容確實是對“證明方式”的規范,而非證據種類的規范。另外,在當今電子證據日益得到廣泛采用的環境下,立法上對證據種類加以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某些證據進入訴訟領域之嚴重障礙
.。因此在立法上規定證據種類有無必要殊值探討
.。
我國則不僅在立法上專門規定證據種類,而且將被害人陳述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單獨作為獨立的證據種類,雖然顯示出上述三類人員之不同身份,但其意義仍然十分可疑
.。眾多學者為此分類辯護的一個重要理由,是被害人與證人有根本的區別
.。筆者不否認這種區別,但是認為這種區別在證據法上意義不大。因此建議不作此區分
.。同時,被害人作證時,也必須具備證人必須具備的條件:知道案件情況(實踐中被害人不知道案件情況的雖然十分罕見,但亦非絕無可能);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
.。另外,如果實行證人宣誓作證制度,要求被害人在作證前宣誓亦屬合理設置。
★泰州刑事辯護律師談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接受公安機關、人民.和人民.的指定或者聘請,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后得出的結論性意見
.。
在英美法系,鑒定人是作為..證人(Expert Witness)提供..意見出庭作證,其證言乃構成..證言,作為“意見證據法則”之例外而具有可采性
.。所謂“意見證據法則”是指一般人只能就其直接或間接感知的案件事實提供證言,而不能就案件事實發表自己的意見。與此相反,..往往并不了解案件事實,只有在接受指派或者聘請后,對案件中一些特定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鑒定后,才能就該特定專門性問題發表意見,因而,..提供的證言通常不是關于案件事實的陳述,而是對與案件事實有關之問題提供的結論性意見。在英美法系,..證言也必須在法庭上經過交叉詢問。在大陸法系國家,..鑒定也是一種證據方法(例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明的方法之一就有鑒定),鑒定人也必須出庭接受盤問。我國法律并未要求..鑒定結論必須在法庭上接受盤問,但是實踐中一些重大案件,鑒定人也有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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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社會生活當中,不管大家遇到什么困難的話一定要相信,都是 其實在社會生活當中,不管您遇到什么困難的話一定要相信,都是可以通過合理的手段來進行解決的。比如說以前自己因為租房的時候,有些合法權益都得不到保護,但是現在各省市基本上都推出了租售同權的政策。下面我們將要為您介紹的是,江蘇省租售同權是什么意思?一、江蘇省租售同權是什么意思?租售同權,住建部稱將立法明確“租售同權”:租房與買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關負責人說,將通過立法,明確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與買方居民享.
在我國公司法人如何申請作廢
一般情況下,只要在我國是屬于運
在我國
公司法人如何申請作廢一般情況下,只要在我國是屬于運營狀態當中的公司,都會有相應的
公司法人。即使
公司法人有什么特殊情況需要離職的話,也會進行新的
公司法人變更。但是如果公司破產,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對
公司法人進行作廢的,因為公司既然已經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需要
公司法人了。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在我國
公司法人如何申請作廢?一、在我國
公司法人如何申請作廢?(一)內資公司注銷基本程序及所需資料1、 注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2、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所需資料:(1)公司.
公司法司
公司法表格中如何確立公司名稱
公司法司
公司法表格中如何確立公司名稱公司有時候在經營的過程當中,為了能夠使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模式更加直觀的呈現給您,有些情況下會通過表格的形式呈現出來。在表格當中肯定要對公司的名稱進行填寫,但是我國
公司法當中針對公司名稱的確立是有嚴格規定的。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
公司法司
公司法表格中如何確立公司名稱?一、
公司法司
公司法表格中如何確立公司名稱?公司名稱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必要事項之一,是標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號。公司名稱必須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數字、符號、圖形表示。如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債務和公司債務是什么?
有限責任
公司法人債務和公司債務是什么關系一般情況下,
公司法人對公司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并且
公司法人如果在生活當中有著犯罪記錄的話,是不可以被確立為
公司法人的,除此之外,只要滿足國家的相關規定,就可以擔任公司的法人。在下文當中,我們將為您介紹的是,有限責任
公司法人債務和公司債務是什么關系?一、有限責任
公司法人債務和公司債務是什么關系?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
公司法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是什么其實我國制定
公司法的主要目的除了要維護市場經濟的規范以外,另一方面也是要對公司當中的正常經營和各方的利益有所保障。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尤其是公司的股東和高層管理人員,是需要了解一下
公司法章程的相關規定的。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
公司法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是什么?1、《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是如何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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