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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建立 群,管理并接受多名參*人員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進行投注*博,從中漁利,共計收取投注*資10萬余元。案發后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博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及時會見了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經過研判認為犯罪情節較輕,嫌疑人又能如實供述態度較好,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于是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并獲得了批準。
偵查終結,案件移送到.。承辦檢察官審查案卷后,對該案的罪名出現了分歧,..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場罪。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聚眾*博,其行為已構成*博罪。根據刑法規定,*博罪最高量刑為3年,而開設*場罪最高量刑為10年,顯然開設*場罪處罰的可能會較重。于是結合本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明顯不符合傳統開設*場的表現形式。《關于辦理網絡*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條,“關于網上開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博視頻、數據,組織*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場”行為:(一)建立*博 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博 并提供給他人組織*博的;(三)為*博 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博 利潤分成的[中法網]。本案明顯不屬于上述情形。另外,開設*場一般要求參*人員開放流動。開設*場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專門化*場經營,不斷吸引*博人員加入,擴散知曉范圍,擴大經營規模,使*場得以持續性獲利,故開設*場罪中的*博人員通常具有較強的開放性和流動性。最后,開設*場一般具有較為完備的組織構架和細致的人員分工。而本案明顯也不具備上述條件。經過溝通,檢察官最終以*博罪提起公訴。
.經過審理,認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博,其行為已構成*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魯某某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無前科劣跡,積極繳納金,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應適用緩刑。.最終判決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該結果被告人及家屬十分滿意。
[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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