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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6天1夜開庭審理,陳xx無罪釋放走出看守所!詳見(2020)湘0902刑初194號刑 事 裁 定 書。
關于陳xx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
辯 護 意 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就陳xx所涉犯罪,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陳xx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陳xx所涉犯罪行為,均發生在2009年之前。公訴機關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于2009年(見起訴書第11頁)。
起訴書指控陳xx所涉犯罪行為,包括:
2003年,威脅劉孟賢向聶和春交管理費;
2005年6月,威脅潘百川退出演出;
2007年9月,迫使胡德欽退出演出;
2006年10月,迫使符議華退出演出;
2007年3月,要求張萬魯退出演出并將演出業務交給和良公司。
盡管陳xx自2009年至2011年依然在和良公司工作,但是,這期間,他受殯儀館聶茂春領導。既然聶茂春這期間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那么,陳xx更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陳xx在和良公司工作期間,沒有直接威脅、毆打過任何人,沒有實施過任何暴力行為。
本案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逐步形成的標志性事件,就是2009年1月14日的聚眾斗毆事件。該事件發生時,陳xx正常上班,但陳xx沒有參與其中。
(三)陳xx本身也是受害者。
1、陳xx陳述:2010年上半年,陳xx被聶茂春毫無根據地懷疑搞了鬼(貪污了錢),被迫同意賠償聶茂春3000元[m.hbhongyijixie.com]。(見劉孟賢強迫交易案卷第30 31頁)。
對此,劉孟賢的陳述可以印證。(見劉孟賢強迫交易案卷第58頁)。
因為這個事,2010年開始,花圈部的業務,陳xx就沒有管了。2012年端午節,被迫離開和良公司,外出打工,并與人合伙成立金玉良緣禮儀公司。(見劉孟賢強迫交易案卷第6頁)。
2、魯國良曾經因為陳xx工作不主動、不積極,毆打過陳xx。
庭審中,聶和春陳述,他聽說了魯國良毆打陳xx這件事。
(四)陳xx一直都是從事自己的專業工作。
在和良公司之前、期間、之后,陳xx一直從事白喜事工作,并無變化[中法網]。
在與聶和春等人員的交際中,從未參與過演藝以外的其他事項。聶和春等人涉及的事務面廣,但陳xx除殯儀館禮儀工作外,對其他事情毫不知情。
陳xx的所有涉案行為,都只是為了發揮自己的一技之長,混一口飯吃。
二、起訴書所列陳xx所涉尋釁滋事行為,應定性為強迫交易行為。均已過追訴時效。
起訴書所列陳xx所涉尋釁滋事行為,包括:
(1)2006年10月,迫使符議華終止演出;
(2)2007年3月,要求張萬魯退出演出并將演出業務交給和良公司;
(3)2007年9月,迫使胡德欽退出演出。
其中第(3)項事實,起訴書同時指控為強迫交易行為。
辯護人認為,另外第(1)(2)項行為,同樣構成強迫交易行為,而不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陳xx等人實施的上述行為,目的不是“尋求刺激、發泄私憤、逞強耍橫”,而是要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以后,該等行為就被歸入了強迫交易行為,不再屬于尋釁滋事犯罪。
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上述性質的行為被歸入強迫交易行為,不再屬于尋釁滋事行為,而強迫交易罪的法定刑低于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因此,對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上述行為,應適用刑法修正案八,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三、陳xx系從犯。
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應考慮到被告人是否指揮、領導、邀集他人參與了犯罪,是否提出了犯意、為實施犯罪出謀劃策,是否直接造成了嚴重的犯罪后果,是否比其他人得到了更大的犯罪利益,等等,依法認定[m.hbhongyijixie.com]。
陳xx涉案行為中,
成立和良公司,壟斷殯儀館業務,是魯國良、聶和春兩個人拍板決定。
和良公司內部決策,由魯國良、聶和春說了算,甚至魯國良都沒有太多話語權。
圍繞沅江殯儀館的犯罪,陳xx只參與了部分犯罪,沒有參與食堂等經營活動。
陳xx參加的每一次犯罪,都受魯國良或聶和春指揮。
陳xx在每一次行動中,都是擔當和事佬的角色,沒有威脅、毆打他人。
據此,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認定陳xx為從犯。
四、公訴機關已認定:陳xx具有自首、立功情節,認罪認罰。
五、量刑意見
本辯護人認為,依據本案事實,可依法認定陳xx構成強迫交易罪,為從犯,具有自首、立功情節,認罪認罰,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處以適當罰金。
但是,陳xx的涉案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不應再追訴[中法網]。
特別說明兩點:
1、陳xx也是本案被告人中,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唯一沒有被羈押的人員。說明其危險性非常小。
2、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刑法對強迫交易犯罪的處罰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采納。
辯護人肖國平律師簽字:
2020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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