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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 護 詞
(被告馬某某/辯護律師朱品文)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屬及本人的委托,指派朱品文律師作為本案涉嫌詐騙罪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認為馬某某構成詐騙罪,但在組織中起的作用有限,應為從犯,理由如下:
一、關于本案的定罪問題,本辯護人及被告馬某某本人對構成詐騙罪的指控,沒有異議。
二、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對新入職員工進行詐騙方法以及“話術”的入職培訓并對組長、主管進行日常培訓與指導”事實不清、證據未確實、充分。
在補充卷一,對高亞公司同案其他人員訊問中,如李某某(P44)、程某某(,P54)、王某某(P59)、李某(P64)、范某某(P74)、許某某(P79)、賀某某(P83 84)、代某某(P88)、謝某(P93)十人均在被問及:“公司招聘的新員工都是如何培訓的?”時稱:“公司新員工的培訓一直都是馬某某在負責,培訓的內容就是一些外匯的基本知識、公司銷售模式之類的,培訓之后將新員工分到兩個銷售部,由銷售部的總監王某某和馬某某將這些新員工分配到手下的主管,再有主管將這些新員工分給組長,組長和主管在聊天過程中給新員工指點一下聊天的方式及如何回答客戶一些比較棘手的問題。”
上述人員,任職有銷售部的總監、主管、組長,通過他們幾乎一致的供述,可以認定:
1、馬某某對新員工的培訓內容就是一些外匯基本知識(合法)、公司銷售模式,聊天案例之類,沒有對新入職員工進行詐騙方法及“話術”的入職培訓[中法網]。
2、馬某某沒有對組長、主管進行日常培訓與指導。
在目前卷宗材料中,沒有直接體現馬某某對組長、主管進行過日常培訓與指導的材料。
另外,馬某某雖然為講師但非公司業務人員干出來的,對具體業務無經驗,而組長、主管相對來講業務經驗是比較豐富、能力是比較強的,讓一個無經驗的人向經驗豐富的人進行日常培訓和指導,這也不符合常理。
三、被告人馬某某不應對本案所有詐騙金額承擔責任
1、從時間來看,馬某某入職開展新員工培訓工作在高亞公司開展違法行為之后,故不應對所有詐騙金額承擔責任。
起訴書稱高亞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017年年初開始實施了引誘欺騙中年女性交易外匯從而騙取錢財的違法行為。而馬某某是2017年6月底到高亞公司進行上班的,開展新員工培訓工作是入職一段時間后才開始的。
2、馬某某培訓對象為高亞公司部分員工,對未培訓過的員工犯罪行為不承擔責任。
馬某某在本案沒有直接開展詐騙業務,指控的詐騙活動是由銷售部(一部、二部)的業務人員實施,銷售部誰誰騙了受害人多少多少錢錢應當進行追究的都進行了刑事追究,指控的詐騙金額也完全是由各部下面的各組業務人員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匯總而成。本案高亞公司新員工離職較高,馬某某入職也晚,經過法庭詢問,銷售部業務人員被指控構成詐騙罪的人員中由馬某某進行過培訓的人很少。
如果讓馬某某對他就從來沒有培訓過的員工,對該員工的詐騙金額也要承擔責任,豈不是掛個講師的牌子,躺著也要中?這樣結果,罪責刑明顯不相適應。
3、馬某某培訓的內容,僅僅是高亞公司業務范疇中的一小部分,粗淺的表層知識,且本人并非業務高手,僅僅根據公司提供的材料進行培訓,具體業務及難點,實際上是由高亞公司業務部門內部業務強的人進行指導解決。
綜上,從馬某某入職時間、培訓對象、培訓內容來看,馬某某從事的僅僅是一小部分培訓工作,構成詐騙的業務人員也未經過馬某某培訓過,故其不應對公司所有詐騙金額承擔責任。
四、被告人馬某某在本案中應屬于從犯。
本案中,雖然馬某某稱之為講師,但其所在部門僅有兩人,再公司中屬于從屬部門,只從事新員工入職培訓等淺顯的初期培訓工作,培訓的材料完全來自公司提供,培訓工作為公司安排,是一般性工作人員,其作用是輔助和次要作用,同時也拿著一般性工作人員的工資,對公司的外匯及軟件相關業務未接觸,也未直接從事過詐騙業務,收入在公司中屬于較低層次,其在犯罪集團中的作用是次要和輔助的,應當認定為從犯,按照從犯定罪處罰。
五、馬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認罪悔罪,愿意退贓認罰,具有從輕、減輕情節。
六、馬某某系孤兒,自幼懂事,心地善良,無害人之心,其本質并不壞,主觀惡性小[m.hbhongyijixie.com]。
馬某某成長過程不容易,1歲多時父母雙雙去世,和外公外婆相依為命,其家境十分貧寒。平頂山晚報2005年12月27日以《小大人馬某某》進行過圖文報道,一家人包括太姥多人一直就靠外公每月500多元的退休金艱難度日,馬某某七八歲時就學會了做飯,身上穿的都是鄰居送的,什么苦都能吃。當時15歲的馬某某,還通過學的無線電,給姥爺組裝了一臺自制的收音機。平頂山日報在2006年6月11日以《家庭困難有人幫》為題,還對馬某某一家進行過報道。另外,也因為這個犯罪行為,原在世的至親親人姥姥蔡秀珍在馬某某2018年3月羈押后的5月16日離世,帶他比較多的二姨馬新英也在2018年4月7日去世火化(自x)。事后家庭這種巨大的變故,辯護人至今未向被告人馬某某告知原委。
馬某某自幼懂事,心地善良,無害人之心,其本質并不壞,主觀惡性小,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在于對法律認知的不足和對自己行為理解不深,希望能對其從輕處罰并經國家勞動教育后不致再危害社會。
朱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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