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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冀民申6511號。
代理人:周汝東,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 23388074。
案情介紹: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不服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終1149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m.hbhongyijixie.com]。申請人再審申請稱,自2006年以來,申請人一直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向被申請人發放報酬,只是近兩年來由于經費緊張,國家最低工資標準不斷提高,沒有及時調整,再早單位發放工資均是采取現金方式,發放工資記錄等依據《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只保留兩年,一審.、中級人民法院以申請人沒有提交有效證據,據此認為申請人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律師案情分析:本案申請再審的實質,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問題;關于勞動爭議糾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特定爭議的舉證責任進行了明確法律規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裁判結果:省高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的主張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審.未予采集并無不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款裁定如下:駁回衡水市桃城區某某局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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