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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我代理的張某訴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一案,某縣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變更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處罰決定的判決,對張某的罰款由50100.00元變更為10000.00元,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訴。
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上訴的主要理由是:雙方在對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案件事實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其對張某的行政處罰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并無不當。而一審.改判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7條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食品安全法》相比于《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根據法律適用位階原則,.判決應首先適用特別法而非適用一般法,故一審.適用法律錯誤,要求予以改判。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上訴的理由看似確實充分、合理更合法,似乎二審改判不可避免。我在繼續代理該案后,認真查閱了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最終查閱到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法函[2016]668號)這一規范性文件,該《通知》的第1、第3條中明確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應當綜合運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中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規定執行。故依據該市場監督管理局規范性文件,原判決適用法律沒有任何問題,據此我們提出的抗辯,最終二審.依據該《通知》,以原審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為由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我所代理的張先生贏得了二審行政處罰案的最終勝利。
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往往要比較新法與舊法、普通法與特別法、法律與部門規章、法律與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洽當地運用行政單位內部的規范性文件,做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則勝訴可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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