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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律師代理某醫院應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勝訴案
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某醫院的委托,代理應訴其與原告胡某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的一審,現根據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發表一下代理觀點:
被告某醫院在為原告胡某診療過程中,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原告訴稱的損害后果與被告的診療行為不存在因果..。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予以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
一、胡某同一就診部位面部我院就診手術前,在其他機構有多次接受不同的方法的面部年輕化提升手術史。
胡某在2016年10月19日來我院之前,曾因其在其他機構多次接受用不同的方法做過面部年輕化提升手術不理想,故胡某來我院就診要求做“微拉美”中面部提升手術,也就是說胡某手術的同一部位面部在我院手術前在其他機構有多次手術史,該事實有《整形美容門診病歷首頁》根據胡某自述的“手術史”項明確記載“曾多次接受面部年輕化術”、胡某簽字確認的《美容整形手術前后告知即知情同意書》中第“13、其他:”內容中的第5項“由于受術者曾多次用不同的方法做過面部年輕化提升手術”內容能夠證實。
二、被告具備美容整形手術資質,在給胡某診療過程及“微拉美”中面部提升手術前告知了相關手術風險及注意事項,手術醫師具備相應資質,手術中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胡某“微拉美”中面部提升手術的過程,詳見被告提交法庭相關許可證、病歷材料。
原告胡某在近三年后訴訟提出的所謂損害后果無相關醫療機構的合法、關聯、真實的診斷及救治事實。
三、被告某醫院對胡某的診療行為與胡某所訴理由損害不存在因果..。
被告給原告提升術的部位在面部的手術部位在顳部,被告沒有在胡某除顳部之外的部位包括左右額肌,左口輪匝肌給胡某做手術,即使胡某存在EMG神經元性損害(左右額肌,左口輪匝肌)左面神經部分受損,也與被告某醫院無關。
從術前、術后即刻、術后照片看,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19日在被告處做的“微拉美”中面部提升手術,手術過程順利,術后恢復期后,恢復良好,沒有造成醫療損害。
綜上所述,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予以駁回其全部訴請為盼。
代理人: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 斌 律師
該案是本律師代理醫療機構應訴患者索賠案,一審.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確實認定患者認為醫方存在醫療過錯的依據不足,印證了本律師代理本著實事求是的答辯和代理意見。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采納了本人的代理觀點。感悟:律師無論代理醫方還是患方代理律師應當按照客觀證據和法律規定代理應訴或起訴;證據至上,法律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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