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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被告李某因工作上存在矛盾,2014年起,被告李某憑自主觀臆斷、猜測,多次、長期在紅網 中以某某等十多個用戶名發帖及向有關部門舉報,其發帖內容為原告徐某在擔任某衛生院負責人期間,貪污受賄等,原告徐某不堪其擾,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岳陽仇伶律師向.起訴。仇伶律師庭審時提出被告李某在紅網發帖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徐某的名譽侵權,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已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被告李某長期、多次憑自己主觀臆斷,捏造事實在紅網發帖,并加以傳播,詆毀原告徐某名譽,損害原告徐某的尊嚴,構成了對原告徐某的名譽侵權。由于被告李某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徐某的名譽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m.hbhongyijixie.com]。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被告李某應當停止對原告徐某的名譽侵害,并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徐某名譽,向原告徐某賠禮道歉。一審支持了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仇伶律師提出上訴人李某在紅網所發帖文構成對被上訴人徐某的名譽侵權[中法網]。名譽,是社會上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上訴人李某雖依《憲法》的規定有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檢舉權,但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上訴人李某從2014年7月至2019年10月發布的被上訴人徐某相關的帖文達近30條之多,延續時間長,發帖數量多,事項明目廣,且帖文內容中帶有誹謗性質,對被上訴人徐某的名譽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m.hbhongyijixie.com]。二審采納仇伶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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