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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某與被告彭某簽訂一份門面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彭某將門面從2019年7月24日起租賃給原告陳某經營家具銷售生意,租金每年38000元,租期10年。2019年8月17日,門面所有人某管理中心通知原告陳某搬出案涉門面。2019年9月7日,被告彭某向原告陳某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讓原告陳某在2019年10月1日開業;雙方解除合同則賠償原告陳某 000元,其中門面租金38000元,門面裝修費55000元、逾期違約金60000元。原告陳某向.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彭某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被告彭某支付承諾的賠償款。被告彭某以出具承諾書系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為由,提出反訴,請求撤銷其于2019年9月7日出具的《承諾書》。
一審.判決被告彭某賠償原告陳某 000元的承諾顯失公平,應予撤銷[m.hbhongyijixie.com]。原告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委托仇伶律師擔任二審代理人[中法網]。
仇伶律師認為被上訴人彭某以承諾系重大誤解由主張撤銷,但自認在2019年10月即已得知存在誤解,《民法總則》..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被上訴人彭某未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撤銷權,其主張不能得到支持。被上訴人彭某主張承諾書顯失公平,《民法總則》..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被上訴人彭某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陳某存在脅迫或有利用被上訴人彭某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被上訴人彭某要求撤銷承諾書的理由不成立。承諾書是被上訴人彭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上訴人陳某所接受,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訴人彭某應當按照承諾書的內容履行相應義務。二審.經過審理,最終支持了仇伶律師的代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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