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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陳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輕判案律師成功辯護從輕處罰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陳某與犯罪嫌疑人余某、唐某、李某借故與被害人黃某發生爭執并發生打斗。隨后陳某等人以余某被被害人打傷為由,將被害人黃某帶至一招待所房內,并要求被害人賠償醫療費。因被害人身上沒錢,陳某等人即對被害人進行毆打(經鑒定為輕微傷),被害人被迫打 向同事陳某借了 0元。同月6日凌晨,被告人陳某前往約定地點向陳某收取人民幣900元時,被當場抓獲。
案件分析:肖小勇律師于審查起訴階段介入本案,接手案件后肖小勇律師馬上去會見了陳某并了解了相關事實。經向辦案人員了解,.對本案定性分歧很大,有的認為本案應以搶劫罪提起公訴,有的則認為應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而肖律師通過對整個案件了解事實后,向.提出了書面的辯護意見,認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更符合本案案情。最終.采納了肖律師的法律意見,以非法拘禁罪向.提起了公訴。
本案若以搶劫罪提起公訴,則本案至少需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則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存在毆打這一從重處罰情節,按理說判決結果接近三年,但是,肖律師又從陳某認罪態度、悔罪程度、積極賠償等方面做了全面而詳細的辯護,最終.采納了肖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陳某予以酌情從輕處理[中法網]。
審理結果: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條對比: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x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中法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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