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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凌燦偉接受被告人鄭某某家屬的委托,擔任一審辯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查閱了相關案卷,現結合法庭調查及公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據,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辯護人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中指控被告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罪名及次數及金額,沒有異議。
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
..、被告人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之前,從未實施過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現良好,得到了鄰居、街坊的認可,且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交代自己的罪行,如實揭發同案犯。
第二、被告人悔罪態度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第三、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被告人的家屬代為退還了被害人的損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被告人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小。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屬于數額犯,依法應以犯罪數額作為判定犯罪情節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標準。因此,懇請法庭依照“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對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內酌情從輕判處刑罰。
第四、被告鄭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在本次犯罪中,被告鄭某某的作用不大,一起到被害人銷售凈水器現場,只是湊熱鬧,在與被害人的交涉中,基本上沒有說什么話,只是站在后面看,偶爾插一句話,也未直接與受害人談錢的事,未直接接受受害人的財產,且被害人也未直接將贓款交付給被告鄭某某,且鄭某某分得的錢僅僅為1400元,這些可以從甘某某、鄭某某、謝某某、張某某的供詞,以及受害人的陳述中體現出來,被告鄭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屬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人鄭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懇請合議庭能夠對其從輕處罰并建議給予緩刑考慮,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謝謝!
辯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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