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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國慶節期間,當事人劉姐委托姚強律師代理起訴要求馮某家歸還彩禮及裝修款項的案件。但該案面臨了很多困難,..、當事人只曉得被告的小名,并不清楚被告三人的具體姓名、身份證號碼,無法確定明確的被告;第二、當事人支付給被告家彩禮金錢的具體支付證據沒有;第三,當事人主張被告以結婚為條件要求當事人裝修房屋的裝修款數額的證據更沒有;第四,房屋裝修款項是否屬于材料的范圍……
因此代理此案,姚律師首先面臨要弄清楚馮某家三人的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等情況,否則無法起訴[中法網]。第二,要固定好彩禮和裝修款項金額的證據。為此,律師先后去了馮某住處找了物業公司核實姓名未果后,又去社區通過網格員才確定馮某家人的戶籍基本情況,解決了起訴主體的問題。還找到雙方的媒人將支付彩禮的證據和裝修情況的證據進一步固定。..次起訴將馮某家三人作為被告要求歸還彩禮及因訂婚進行房屋裝修的裝修款,因株洲市天元區某小區36棟606號房并沒有辦理分戶的房產證,開庭前律師去不動產登記信息中心查詢了該房的登記狀況,登記表明該房還登記在株洲高科集團名下,律師也預感很可能就此被告會提出異議來拖延審理,但再三詢問被告該房屋的具體情況但均不知。果然審理中被告就提出了天元區某小區36棟606號房系馮某外婆陳某的(陳系精神病人),且提供了相關購房合同。因原告方準備的彩禮證據充分完備,被告僅就因兩人談戀*三年,要求精神損失費為由不同意歸還彩禮。而房屋裝修款項的問題,因為.考慮到房屋確非馮某三人的,同時也是為了兩人結婚后居住的,并不是因為結婚而贈送給馮某的,因此沒有認定為彩禮性質。判決被告三人全額歸還5萬元彩禮。對于裝修款項部分另行起訴解決。
接下來,原告以不當得利為案由就主張歸還房屋裝修款項再次起訴。但該案面臨著認定裝修金額的問題,要么鑒定,要么就只能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綜合判定。而被告方對于鑒定是肯定不會予以配合的,導致最終.根據原告提供的裝修證據進行核減,判決確定陳某應當返還的金額。
此案經過姚律師前期對法律規定及取證、訴訟方案的縝密研究,并親自三十多次的調查取證,兩次的去.起訴,四次開庭審理,歷經十個多月終于有了滿意的判決結果。 2020年7月31日,劉姐冒著酷暑專程到湖南中興律師事務所送來“厚德重法,專業敬業”的錦旗,對姚律師的辛勤工作和敬業精神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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