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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犯罪嫌疑人石某被株洲某高速公路第三項目部聘用,從事解決項目施工期間施工矛盾的工作人員,其先后以幫助村民多要征收款項、購買養老保險等名義向當地16戶村民收取了辦事費用累計達到51萬多元。隨著項目的完工,村民發現石某的承諾并沒有兌現,要求石某還錢,但石某總以各種理由予以拖延。后村民遂將石某扭送至白關.。
案件焦點及代理過程:
湖南中興律師事務所接受石某家屬的委托后,指派姚強律師擔任石某的辯護人。姚律師與石某會見后,石某對于事實方面沒有異議。但因為石某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如果按照詐騙罪來量刑,五十萬以上就是應處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刑期,量刑太重。姚律師決定確定如下兩種辯護方案,..從罪名上即盡可能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定罪量刑爭取減輕處罰;第二假設只能按照詐騙罪來定罪量刑,那么盡可能爭取將涉案金額進行減少為50萬元以下,這樣就可以降檔在有期徒刑3到10年之間量刑,爭取給當事人最低的刑事處罰。
.審查起訴階段,姚律師查閱案卷后根據上述辯護方案提出書面的辯護意見,并多次與主檢官當面提出辯護觀點,考慮到石某確實在案發前將部分村民的款項進行了退還或者出具借條,最終爭取在起訴書指控石某犯詐騙罪,涉案金額為47萬多元。.審理階段,辯護人又三次約好村民進行退贓調解,給村民說明石某所獲款項基本都已經揮霍,其家庭確實經濟困難,現在的退款均是石某父親到處想辦法借款進行籌措的,村民經過多方了解考慮,同意在支付涉案款項六成的情況下,出具了對石某諒解書。
案件結果:
人民法院最終支持了律師辯護觀點,判決石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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