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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申請人(上訴人)鐘某從2007年4月起入職被申請人株洲家某有限公司處工作,申請人(上訴人)做事認真負責(zé)。因為被申請人系商業(yè)零售企業(yè),申請人作為中層管理人員加班是經(jīng)常事,但申請人并沒有任何抱怨,只要是工作需要從來就是不講報酬的工作[中法網(wǎng)]。但不知何故申請人(上訴人)于2018年4月17日突然接到被申請人以申請(上訴人)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但該通知材料中所列的申請人違章違紀事項均不是事實,均是被申請人為了達到解除申請(上訴人)的勞動合同的目的違法捏造的。被申請人的此種行徑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更是對申請人(上訴人)的個人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為維護申請人(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更為了嚴懲被申請人這種違法行為,申請人(上訴人)特向株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上訴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91400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上訴人)工資11962.5元;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折合工資金額為5500元; 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上訴人)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加班工資30434.1元(443小時×45.8元/小時×1.5倍=30434.1元)、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加班工資30434.1元,共計60868.2元。后仲裁委員支持申請人(上訴人)大部分仲裁請求。被申請人不服起訴到蘆淞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駁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經(jīng)過三次開庭審理,蘆淞區(qū).支持了申請人的大部分仲裁請求。后原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最終二審.依法予以改判:株洲家某有限公司向鐘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5965.8元”。
案件焦點及代理過程:
接受本案的委托后,代理律師總結(jié)本案焦點主要是株洲家某有限公司這方解除鐘某的勞動合同是否有依據(jù),如果沒有依據(jù)株洲家某有限公司承擔(dān)經(jīng)濟賠償金。經(jīng)過勞動仲裁、一審及二審程序中針鋒相對激烈的庭審,律師對株洲家某有限公司提出的證據(jù)予以駁斥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二審.依法予以裁決支持了鐘某的請求,對此鐘某感到非常滿意。
案件反思:
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本因受到法律保護。而株洲家某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外資公司知法犯法理應(yīng)得到教訓(xùn)[m.hbhongyijixie.com]。雖然維權(quán)道路曲折了些,但是結(jié)果還是令人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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