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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鄧某某,女,漢族,出生于1970年4月2日,戶籍地大竹縣竹陽鎮某某路222號附4號,身份證號碼5 2919XXX1640。
代理人:凌燦偉,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出生于19XX年11月5日,戶籍地大竹縣竹陽鎮某某路222號附4號,身份證號碼5 291XXXX630, : XXX685
被告:巫XX,女,漢族,出生于19XX年12月25日,戶籍地四川省大竹縣竹陽鎮某某路3號附49號,身份證號碼5 2919XXXX4x
案外人:王XX,男,
情況介紹: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被告巫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之母,王某某系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之子。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在七十年代在大竹縣城東鄉竹陽村11組修建了五間住房,1991年12月22日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在大竹縣城東鄉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后,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將其中的一間一樓一底房屋贈與給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1998年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將父母贈與的房屋登記在被告王某某名下。此后,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還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擴建。2006年四川竹凌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了開發,拆遷了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的房屋,并賠償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兩套房屋及一個半生產用房,具體位于大竹縣某某新城安置房E3 4 2、E3 4 1房屋及生產用房1間,后被告王某某將該房屋及生產用房以被告巫某某的名義簽訂《房屋統建還房安置協議》[m.hbhongyijixie.com]。后原告向大竹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原被告及案外人王某某經充分商議,特達成如下一致和解協議:
一、本協議當事人一致認可大竹縣某某新城安置房E3 4 2、E3 4 1房屋及生產用房1間系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原告鄧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一致同意將前述房屋及生產用房全部贈與給婚生子王某某。
二、被告巫某某同意將大竹縣某某新城安置房E3 4 2、E3 4 1房屋及生產用房1間的《房屋統建還房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的名字更名為王某某,確保王某某能取得前述房屋及生產用房的所有權。
三、案外人王某某同意原告鄧某某對大竹縣某某新城安置房E3 4 1號(上樓梯左側房屋)在有生之年有使用權,鄧某某可以在該房屋中居住;若出租的,租金由原告鄧某某與王某某平均分割,王某某在鄧某某有生之年不得處分大竹縣某某新城安置房E3 4 1房屋,此附加條件作為原告鄧某某的贈與的前提條件,若王某某違反該條,則原告鄧某某有權撤銷贈與。
四、原告在本協議簽訂后,應撤回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五、本協議系協議當事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之情形,一經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當事人各執一份,代理人及人民法院各存檔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協議當事人:
在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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