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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某故意x人罪案一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擔任被告人J某故意x人案一審辯護人。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發表具體的辯護意見之前,辯護人首先向被害人家屬表示真誠的同情和慰問。
本案可以說是一個重大的、令人痛心、不可想象的案件,在這個案件發生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屬理應受到慰藉,犯罪人理應依法受到懲罰,這是天經地義的。但辯護人認為應在尊重證據和法律的基礎上,依法查明事實真相,準確界定被告人J某在案件中的作用,以便使被告人J某受到罪刑相適應的公正的判決結果。
二、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J某犯故意x人罪的罪名無異議。
三、辯護人認為被告人J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減輕或免除處罰、從輕的量刑情節,懇請合議庭兼聽明斷。
(一)被告人J某在本案中被被告人G某1脅迫參與犯罪,系脅從犯,具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所謂“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指行為人在他人對其施加精神強制,處于恐懼狀態下,不敢不參加犯罪。對這種犯罪之所以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雖然他參加犯罪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其人身并未受到強制,主觀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或者他人遭到危險尤其是生命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其實施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人身危險性也小于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指本人不愿參加犯罪活動,但由于受到精神上的威脅,并迫于這種被脅迫威脅而參加了犯罪活動的人。
本案中被告人J某其實是不愿意參與實施本案的,在突然得知涉案男嬰出生后,在本案同案犯中首先提出自家養孩子或送給人家帶,從此可知被告人J某是以積極的保護涉案男嬰生命的態度敬重敬畏生命。被告人J某石在被告人G某1堅決不同意J某自家養孩子或送給人家帶情況下,且在被被告人G某1以其語言和行為,向被告人G某2、被告人J某多次表明,被告人G某2、被告人姜明若不同意被告人G某1提出的處理掉整死涉案男嬰意見,被告人G某1就以跳河自盡或不給小孩收尸就給他收尸以結束任意一條生命而脅迫,被告人G某2、被告人姜明被被告人G某1脅迫的客觀事實確實存在。該部分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實:
1. G某2的多份《訊問筆錄》供述內容
……”。
……
2. J某多份《訊問筆錄》內容可以證實
……
綜上事實足以說明被告人G某1指使并威脅G某2和J某,G某1明顯有唆使并脅迫J某的行為和意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條是關于對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基于以上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J某系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依法應當認定為脅從犯,因此按以上規定對于被告人J某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假設對被告人J某不認定為脅從犯的話,本案中被告人J某實施的行為與被告人G某1、被告人G某2屬于共同犯罪,被告人J某在該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應屬從犯。
在案各被告人的筆錄可以充分證實被告人縱觀整個犯罪過程可知,被告人J某在造成涉案男嬰死亡的作用是輔助性的、不是決定性、關鍵性的,犯意被告人G某1提出并決定的,不是被告人J某提出決定的;涉案男嬰不是其抱出來的、也不是其抱到被埋現場的、也不是其放到被埋的坑里的、也不是其首先用泥土埋的,這些行為都是在被告人G某2實施的,被告人J某只是在被告人G某2的指使安排下拿了鐵鍬、挖坑、在被告人G某2先用泥土埋了涉案男嬰后在坑上填了幾鏟土而已,辯護人認為被告人J某的行為不是涉案男因死亡的決定因素。被告人J某在本案中一直處于被安排的地位,起到的只是次要或輔助作用,故應屬從犯。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被告人J某已經為被害人家屬賠付3萬元損失,可以從輕處罰。
該事實有被告人J某、被告人G某1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四)被告人J某坦白、認罪態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J某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當庭庭審一直自愿認罪,且悔罪表現深刻,可以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J某系殘疾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六)結合被告人J某在案的2019年6月15日的傳喚證、2019年6月16日被拘留的拘留證及xxxx...2021年2月23日的案件來源的情況說明,被告人J某不屬于抓獲歸案,被告人J某歸案屬于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系傳喚到案。且在到案后..次接受訊問時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當認定視為自首,依刑法及司法解釋中自首規定應對被告人J某減輕或從輕處罰。
(七)被告人J某先協助公安機關主動指認辨認了埋尸現場,對案件偵有重大作用,可以從輕處罰。
三、辯護人本案屬于涉及三代近親屬即親人之間的故意x人案件,即親人之間礙于法律上錯誤認識而保護涉案男嬰未成年人母親的故意x人案,屬于特別案件,有別于一般故意x人案,建議按情節輕微的故意x人案處理為盼。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采納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 斌 律師
2021年3月3日
當事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宣判當日屆辦理了取保候審[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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