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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信約囯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涉嫌搶劫罪、強制猥褻罪一案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案卷材料,對案件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現根據法律和案件事實,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裁判時予以采納。
一、犯罪事實部分辯護:
公訴機關指控的以下部分犯罪事實證據不足[中法網]。
1、公訴書中第四項關于被告人搶劫王某的指控:據被告人向辯護人陳述,其從未實施過該起搶劫,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筆錄中也從沒有實施該起搶劫的供述,該項指控除了王某本人的供述外,其他沒有任何有價值的證據能證明被告人實施了該起搶劫犯罪,公安機關對王某陳述的案發現場的勘驗記錄中也沒有發現任何能證明系被告人實施了該起搶劫的證據。至于王某對斧子和被告人照片的辨認記錄:首先,該兩份辨認記錄不符合法定程序,辨認時沒有見證人在場,也沒有辦案人員的簽字,更沒有關于辨認過程的筆錄;另外,對被告人照片的辨認中,該照片并不清晰,拍攝的角度距離較遠,根本無法看清照片中的人物特征,最主要的是王某陳述作案人是持斧子作案,但從照片中并沒有看到攜帶作案用的斧子。
因此該起指控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僅有王某個人陳述,屬于孤證,即使真實發生過該起搶劫案件,也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根本無法證實系被告人實施了該起搶劫。
2、公訴書中..項關于被告人搶劫趙某的指控:據被告人陳述,公訴機關指控的該起搶劫與其供述的作案地點不符,趙某陳述是在某村附近,而被告人記得是在鎮政府后的水庫附近,地點無法確定;另外,目擊證人崔某的陳述與趙某所述的案發經過有矛盾,崔某陳述其看到趙某與一個男的站在路邊,等她走近后,這個男的就跑到山上了。而趙某陳述被人用手掐住脖子并把她推倒在地,搶劫的人蹲在她身側,這時同村的崔某騎摩托車經過,搶劫的人就跑了;再者,趙某自稱是2019年7月10日被搶,但其在7月16日才到公安機關報案,這與常理不符;最后,公安機關對趙某陳述的案發現場的勘驗記錄中也沒有發現任何能證明系被告人實施了該起搶劫的證據,公安機關也未安排趙某對被告人進行辨認。
綜上,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所依據的證據存在矛盾,證據也不充分,無法定案;
3、公訴書中..、二、四項關于被告人強制猥褻的指控:據被告人陳述其從未實施過..、第四項指控中的強制猥褻行為,在本案中除了趙某、王某的筆錄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猥褻行為,在僅存在兩人筆錄這一孤證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定案。
至于第二項猥褻張某的指控,被告人供述確實有過兩次摸張某胸部的行為,但據其供述其..次是因為在搶車前蓋子里的包時,受害人一直用手摁著車蓋子,不讓被告人搶包,被告人想通過摸受害人的胸部讓她把手收回去,而并沒有猥褻的主觀故意;第二次是因為雙方在爭執過程中一起倒地,被告人無意中摁到了受害人胸部,也沒有實施猥褻的主觀故意。另外,被告人否認有摸過受害人下體的行為,公安機關曾對受害人進行人身檢查提取檢材物證,也沒有任何結論證明被告人曾有摸過受害人下體的猥褻行為,因此單純憑借受害人陳述無法確定被告人存在刻意的猥褻犯罪。
二、量刑部分辯護:
1、被告人歸案后的認罪態度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歸案后,主動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認罪態度好。依照我國《刑法》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依法予以考慮。
2、被告人搶劫的贓物都被公安機關扣押,未造成受害人損失。
案發后,公安機關已扣押被告人現金400余元,所搶劫的項鏈也被扣押,未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該事實,從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合議、裁決時予以充分考慮和采納!
辯護人:山東信約國證律師事務所
王思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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