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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國兆公司多次從原告處購買飼料。截至2018年2月28日,國兆公司欠付原告飼料款122825元。同日,國兆公司工作人員為原告書寫欠條一份,載明欠原告(四方紅飼料)款122825元,署名為“河北國兆養殖有限公司經手人張某”[m.hbhongyijixie.com]。2018年4月15日,原告為國兆公司送解霉劑兩包,價格2750元,由張某簽收。
2018年4月20日,國兆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某向原告支付飼料款10000元;2018年11月8日,張某某向原告支付飼料款15000元;2019年2月2日,某某向原告支付飼料款6000元;2019年3月10日,張某某向原告支付飼料款3000元。對剩余欠付飼料款91575元,原告多次向國兆公司催要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
二、法院審理:原告為國兆公司供應飼料,國兆公司尚欠付其飼料款91575元,國兆公司對該事實認可,故國兆公司應支付原告飼料款91575元及利息。國兆公司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原告為國兆公司供應飼料期間,國兆公司的股東為牛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牛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國兆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國兆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張某系國兆公司工作人員,其為原告出具欠條并簽收飼料,系職務行為,應當由國兆公司承擔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張金馬付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決:
一、限被告國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孟某飼料款91575元,并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牛某對上述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孟某對被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m.hbhongyijixie.com]。
案件受理費1045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2065元,由被告國兆有限公司、牛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案號(2019)冀1181民初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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