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王思軍律師>>律師文集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在被告人李某1、李某2、王某等涉嫌詐騙罪一案中,我們接受被告人李某2的委托,擔任其在本案中的辯護人,庭前我們多次會見被告人、查閱了案卷材料[m.hbhongyijixie.com]。現結合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辯護如下意見,懇請法庭在裁判時予以采納。
本案中,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2構成詐騙罪沒有異議,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以及量刑情節方面有如下意見:
一、李某2等人在團伙中屬于從犯,且應僅對其自身實施的犯罪行為負責。
通過本案事實可以看出,李某1、王某、李某2、陳某某、夏某五人為較為固定的一個團伙,其中李某1為團伙的組織、指揮、策劃者,系主犯,王某、李某2、陳某某、夏某四人在李某1的安排下分別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應屬從犯,通過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以下事實:
(1)犯罪意圖的提出者系李某1。是李某1從他人處學到了“返十”的詐騙手法,因此才拉攏、組織了王某、李某2、陳某某、夏某從事該詐騙活動,王某、李某2、陳某某、夏某之前對該詐騙手法一無所知;
(2)犯罪工具的提供者系李某1[m.hbhongyijixie.com]。用于作案的手機都由李某1購買,提供給王某、李某2等四人使用,當天用完后收回;每天更換的微信號的購買以及吸粉也都是由李某1自行聯系購買,之后提供給王某、李某2等四人使用;用于詐騙收款的二維碼也由李某1提供;洗錢所用的銀行賬號等也由其自行購買、掌控;
(3)犯罪地點、時間的選擇也由李某1決定。因擔心被抓,李某1組織李某2等人分別在××萬達、××酒店、××小區(李某1家中)實施過犯罪行為,具體哪天實施也是由李某1決定和通知;
(4)犯罪所得由李某1掌控。李某2等人的詐騙所得通過李某1提供的收款碼收取,經過洗錢后,全部進入李某1掌控的銀行賬戶。李某1再按照每人詐騙數額(扣除成本)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李某1陳述是百分之五十左右)給李某2等人提成,絕大多數犯罪所得都歸李某1,李某2等人僅分得極少部分。
通過以上事實明顯可以看出,李某1系團伙中的主犯,系組織者、策劃者,李某2等人應系從犯,李某2在本案中的參與的主要犯罪事實即是利用李某1提供的手機、微信號與他人聊天、騙取錢財,此外基本沒有參與過其他犯罪行為,更未參與過犯罪的組織和策劃。李某2正式參與進詐騙的時間要比王某還晚,通過王某的筆錄(..卷236頁-237頁)可以看出該事實:王某與李某2、李某1吃飯時認識了李某1,期間李某1說有個項目過幾天看看一塊干,三四天之后李某1給王某打電話約他一塊去看個項目,兩人到了××寫字樓,在那學習詐騙方法,第二天下午兩人又來到該寫字樓,利用李某1準備的手機及微信開始具體實施詐騙,之后又過了三天,李某1約王某、李某2一塊到了××辦公室,李某2事先不會操作,還是李某1、王某一塊教的李某2,李某2在此時才參與進來[m.hbhongyijixie.com]。另外,對于王某、李某2、夏某、陳某某四人而言,他們從事的主要犯罪行為就是利用李某1提供的各種條件在微信上聊天詐騙,成功后按照比例提成,四人之間是平行的關系,互不牽扯、互不提供幫助,四人之間更不存在誰指揮誰、誰組織誰的問題,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李某2等人應該只對自己具體實施的詐騙數額負責。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一)項規定:“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中法網]。”該意見認定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是按照其參與、組織的犯罪處罰,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刑法原則,對作為從犯的李某2等人而言,他們更應只對個人具體實施的詐騙行為負責,每人的涉案資金數額也應分別計算,而不應對整個犯罪團伙的所有詐騙行為及總的涉案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二、公訴機關指控李某2的涉案數額為48萬元缺乏充分證據證明。
如上所述,李某2等人作為從犯,他們只應對個人具體實施的詐騙行為及詐騙數額負責[中法網]。退一步講,即使李某2等人需對其參與期間該團伙的涉案總數額負責,公訴機關指控李某2涉案數額為48萬余元也缺乏相關證據證明:
首先,根據李某1的供述,他們一伙所有的詐騙資金通過洗錢后都進入了其持有的戶名為石××的建行賬戶和戶名為辛××的工行賬戶,公安機關也調取了兩個賬戶的交易記錄(詳見第三卷××頁-××頁),經過辯護人統計,自2019年9月1日至被被告人抓獲之前,所有進入這兩個賬戶的資金(暫且不論是否每筆都是涉案資金)總額為42萬余元,與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總額48萬元有一定差距;
其次,結合李某1和許程銘的供述,李某1首先是通過他人洗錢后,他人用一個戶名為“胡××”的銀行賬戶將詐騙資金轉入其持有的石××建行賬戶或辛××工行賬戶。之后就一直通過許××聯系洗錢,并最終由許××持有的“何××”、“張××”兩個賬戶將詐騙資金轉入其持有的石××建行賬戶或辛××工行賬戶。除去“胡××”、“何××”、“張××”三個賬戶的入賬資金外,其他的入賬資金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系涉案的詐騙資金,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不能僅憑李某1一人的口供就簡單地認定石××、辛××兩個賬戶中的入賬資金都屬于涉案詐騙所得;
再者,根據王某和李某2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可以看出,兩人開始參與詐騙犯罪的時間都是2019年9月中旬,現在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兩人在更早之前就開始參與,在認定王某、李某2兩人的涉案數額時,應自2019年9月中旬開始計算。經辯護人統計,自2019年中旬開始,李某1持有的石××建行賬戶和辛××工行賬戶總的入賬數額為28萬余元[中法網]。
三、被告人李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應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平時一直表現較好,之前從未有過違法犯罪記錄。依照我國《刑法》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依法予以考慮。
四、被告人李某2已退贓,依法應從輕處罰[m.hbhongyijixie.com]。
被告人李某2自愿退贓,開庭之前,其家屬已代其主動退還贓款40000元,認罪悔罪,表現較好,應依法從輕處罰[中法網]。
五、被告人李某2自愿繳納罰金。
被告人李某2因一時糊涂而觸犯法律,為表示自己的悔過之心,李某2及其家人自愿主動向法院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希望法庭能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山東信約國證律師事務所 王思軍
2020年 月 日。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王思軍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王思軍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