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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被告雙方經他人介紹相識,于2020年2月9日認識,同年2月26號訂婚,并于2020年3月29日舉行婚禮,三被告并未陪嫁,雙方同居后未生育小孩。因相互了解較少,感情基礎不穩,二人性格差異較大,經常為瑣事爭吵,2020年8月29日,原告發現被告有轉移家庭財產的不軌舉動,雙方發生爭執,被告便回娘家后至今未歸。
辦案經過:
在當事人委托后,我們積極協商處理方案,形成對應的訴訟策略,收集相關證據,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開庭應訴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案件結果: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彩禮大額返還并退還黃金項鏈。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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