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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和遏制猖狂的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活動,2015年11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意在切斷電信詐騙的信息和資金鏈條。該罪規定在《刑法》第287條第2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個罪名對大多數人來說,既拗口又陌生。
但從2020年10月份國家開展打擊電信詐騙的斷卡行動以來,不少人因為出借、出售銀行卡而涉嫌此罪名,此罪名系新型犯罪,要取得好的辯護效果存在較大的難度[中法網]。我最近代理的一起該類型犯罪案件,通過恰當的辯護,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胡某和朋友劉某(化名)都是在廣東打工的廣西人,2020年1月胡某到劉某開辦的廠子里處玩耍,遇到外號為“小黑”的同鄉,雙方在交流過程中“小黑”向胡某提出自己廠子要結算工人工資,想借胡某的銀行卡用一下。因為是劉某的廠子里遇到的“小黑”,導致胡某錯誤的以為“小黑”是自己鐵哥們劉某的朋友,就答應了“小黑”的要求將自己的一張深圳銀行的借記卡借給了“小黑”,并到附近電信營業網點開通了配套的手機卡,“小黑”為了感謝給胡某買了一包煙、一瓶礦泉水,雙方就此分開未再見過面。2021年3月初,胡某正在上班時突然被傳喚到...接受調查,原來其出借的那張銀行卡被用于多起虛假博彩類電信詐騙轉款,涉案金額35萬多,胡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隨即被刑事拘留,后被移送到河南警方并被逮捕。
我在代理此案后,在閱卷和多次會見了解案情的基礎上,決定將辯護的重點放在胡某對“小黑”用借自己的銀行卡是用于詐騙并不知情,涉嫌犯罪系受同鄉欺詐而將自己的銀行卡錯誤交付給他人,自己也沒有參與詐騙犯罪,沒有的犯罪主觀故意、沒有實際參與、沒有從中謀利、構成自首和有坦白情節幾個方面,最終法院采納了我的大部分辯護觀點,法院最終認定胡某不構成詐騙犯罪,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2千元。
該案的當事人胡某此次涉案前曾經被判處過有期徒刑,系有前科人員,被重判的可能性較大,當事人自己估計的刑期都在2年以上,但通過律師洽當的辯護,在合法的范圍內最終實現了良好的辯護效果。同時該案也再次提醒我們:銀行卡、手機卡概不外借,否則涉嫌犯罪的就可能是一貫守法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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