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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因受人糾集出海運輸毒品,集被告人共同駕駛船舶從福建連江出發,到臺灣澎湖列島附近將 100 公斤毒品搬上船,再將毒品運至菲律賓后返回。及被告人共計獲取報酬190萬元,何某某分得 26 萬元。
2018年 8 月 7 日何某某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浙江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支隊刑事拘留,同年 9月 13 日被逮捕。2019年5月16日臺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何某某等人運輸毒品罪,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何麗琴律師接受委托作為辯護人參與訴訟,查閱案卷并多次會見當事人后,發現何某某雖然參與運輸毒品構成犯罪,但是他在本案中有多處可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何麗琴向合議庭提出對于何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合議庭綜合考慮并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在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浙 10 刑初 47 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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