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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接受東營區法援中心的指派,我擔任某某偉的辯護人今天出庭參加訴訟。出庭前,我認真研究了東營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剛才又聽取了庭審調查。通過上述工作,使我對本案有了比較清楚的認識。我對公訴人指控某某偉犯介紹賣淫罪,不持異議。但是,縱觀全部案件事實,我認為對某某偉可以從輕處罰,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某某偉認罪態度較好。2021年1月28日歸案后,某某偉就比較真實地交代了自己涉嫌的罪名和介紹劉文旭和“小六”賣淫的主要犯罪事實。2021年1月29日,又對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過程和犯罪收入等等做了比較詳盡的補充;其后2021年2月5日和2021年3月12日的供述材料,又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做了更為全面的供述。四次供述,均客觀真實,沒有抵賴,沒有狡辯,且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這說明,某某偉的認罪態度是相當好的。對于認罪態度較好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這一點請法庭考慮。
二、某某偉主動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歸案后,某某偉對自己所犯罪行非常懊悔,深刻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丑陋性、骯臟性及其給社會、給家人和自己帶來的嚴重危害,決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m.hbhongyijixie.com]。為此,他主動向公訴機關簽署遞交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他完全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并主動簽署了具結書。這說明,某某偉的悔罪決心和接受懲罰的意愿都是比較強烈的,堅定的。請法庭考慮這一點,對其從輕處罰。
三、某某偉作案時間較短,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社會危害較小。某某偉是2020年12月底開始從事介紹賣淫嫖娼活動的,到2021年1月28日被抓獲,共伙同楊某某介紹賣淫嫖娼四次,可見他的犯罪行為都發生在一個月內,時間較短;又因他介紹賣淫女僅限定劉文旭和“小六”兩人,且自己先付錢“試活”,這樣就縮小了賣淫犯罪的范圍,也在客觀上避免了性病的傳播,減輕了社會危害。這一點也請法庭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四、明知賣淫女未成年而介紹她們賣淫,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從重處罰的充要條件。某某偉介紹劉文旭賣淫時,知道其17歲,也知道賣淫女“小六”15歲,兩人均是未成年人。那么,知道賣淫女未成年而予以介紹,就是從重處罰的理由嗎?這在法律上是否定的。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只是應當立案追訴的條件,而絕不是從重處罰的要件。剛才,公訴人要求據此從重處罰被告人,屬于法律理解錯誤,與立法精神嚴重背離。請法庭不予采信。
綜上,本案被告人某某偉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一般,社會危害較小,且不具有從重情節。請法庭充分考慮以上事實,本著重在教育挽救的方針,對被告人某某偉從輕處罰,以促進某某偉的教育改造,化腐朽為神奇,使他早日成為社會新人。
以上辯護意見希望法庭采納。
辯護人:山東卓普律師事務所
律師 宋瑞嶺
2021年7月19日
[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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