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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文某與龍金某一起合謀盜竊摩托車,在實施盜竊過程中被人發覺,為阻止他人追趕,龍金某在逃跑過程中撿磚頭向他人投擲,但最終仍被抓獲,后即被長沙縣檢察院以搶劫罪提起公訴。龍文某的父親慕名來到湖南星沙律師事務所,并專門指定聘請首席執業律師周金樹擔任龍文某的辯護人,經過庭審依法辯護,周律師的辯護意見終被合議庭采納[中法網]。現將辯護意見剪輯摘錄如下:
一、被告人龍文某所犯的罪行依法應構成盜竊罪而非搶劫罪。本案屬轉化型搶劫,即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被發覺后,在抗拒抓捕的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其性質便由盜竊轉化為搶劫。可見,在認定轉化型搶劫罪時,特別強調行為人在抗拒抓捕的過程中必須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具體行為。結合本案來看,對被告人龍文某與龍金某有共同盜竊的犯意和行為已經不存疑義,但兩被告人在盜竊行為敗露后,各自的行為表現就有所不同了。龍文某因害怕被抓到而只自顧逃命,而龍金某卻采取扔磚頭的方式抗拒抓捕。因搶劫罪屬于行為犯,被告人必須有共同實施或互相配合實施暴力拒捕的行為,才構成共同搶劫罪,而本案被告人龍文某不但自己沒有實施暴力拒捕的行為,而且也沒有配合龍金某實施暴力拒捕的行為。因此,被告人龍文某的性質應與龍金某區別對待,其行為只構成共同盜竊罪,應根據罪責自負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依法對其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龍文某屬犯罪未遂,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雖然龍文某和龍金某已經著手實行盜竊,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并未得逞,被盜財物也被受害人當場及時追回,未造成任何財產損失,應屬犯罪未遂。根據《刑法》第23條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龍文某犯案前一貫表現良好,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此次犯罪是因為在外找工作不成,而隨身攜帶的生活費又用盡的情況下才鋌而走險,臨時起意盜竊。可見其主觀惡性程度不深,且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依法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被告人龍文某犯罪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也確有悔改表現。同時,其當地基層組織也愿意對其進行幫教,使其早日改過自新。為此,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上述實情,依法對被告人龍文某以盜竊罪未遂從輕判處。
本案經合議庭慎重合議,采納周金樹律師的辯護意見,最終龍文某被認定為盜竊罪,而龍金某則被認定為搶劫罪。兩個罪名雖然只有兩字之差,但其量刑可有天壤之別。該判決是正確的,也是公正的,周律師只是依法維護了當事人本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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