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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暑假的一天中午,長沙縣少年楊某與同學結伴外出游泳不慎溺水身亡。事發(fā)后,楊某家長以其他同學救助不力,其家長應擔監(jiān)護之責為由,將其他同學及其家長告上法庭。各被告慕名來到湖南星沙律師事務所,并專門指定聘請律師周金樹代理此案,周律師接受被告委托,依法出庭發(fā)表代理意見,最終爭取到了勝訴的結果。現(xiàn)將代理意見剪輯摘錄如下:
原告的兒子在此次意外事故中喪生,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悲痛,也著實讓他人深感惋惜。為此,在長沙縣某某鎮(zhèn)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的調(diào)解下,各被告為了安撫原告受傷的心靈,共湊了叁萬元對原告進行了補償。雖然金錢無法換回人的生命,但被告也已經(jīng)盡了道義上的責任。因為如果從法律上來講,被告對原告兒子楊某某的死并不存在主觀過錯,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兒子楊某某的死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實際上被告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jù)公安機關所作的詢問筆錄的相關記載,可以基本看清本案事實的真相:
一、參與游泳的四人均屬于未成年的在校學生,都水性不熟甚至不識水性,因此他們選擇的游泳地點不是瀏陽河的中間,而是其支流中的一條幾米寬的小港。可以說在他們當時的意識里,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具有危險性,也可以說他們無法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
二、死者楊某某當時下水游泳完全是其本人的自主選擇,并沒有任何人去拉他或推他。所以說主觀意志和客觀行為都是自己獨立為之,與被告并無必然聯(lián)系。
三、當發(fā)現(xiàn)楊某某溺水后,其中稍會水性的被告也在水中搜尋了三、四十秒鐘,但終因水性不熟加之體力不支,才無奈放棄。同時,因為當時正值夏天的中午,人們大多在家休息避暑,而且離事發(fā)地點較遠,憑著幾個未成年人的淺薄知識和單純理解,認為即使喊人也已經(jīng)遲了。因此被告并不存在放任事故結果發(fā)生的主觀思想和客觀行為,對于事故結果的發(fā)生,被告當時也實在是無能為力。
四、至于事后被告將死者楊某某的衣服藏起來,并且沒有及時告知原告,完全是因為當時心理處于極度恐懼的狀態(tài),加之年幼無知而造成,但實際上與楊某某的死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j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yè)組織、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及各地在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具體實施辦法時,也是明確了只有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義務,未成年人之間并無法定的救助義務。
綜上所述,死者楊某某自己不識水性及其父母監(jiān)護不力是導致其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對此原告應負全部責任。對于此次意外事件的后果,被告的行為與之并沒有因果關系,且被告也沒有過錯責任,更無法定的義務和職責。因此,原告的訴求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
本案經(jīng)過周律師庭前的充分調(diào)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準確適用法律,以及庭審當中巧妙的舉證質證、據(jù)理力爭,最終為本案被告爭得勝訴的判決。然而,看到原告敗訴后神情,又實在讓人百感交集,但畢竟法不容情。該案經(jīng)媒體報道后,產(chǎn)生了強烈的社會反響,該判決也基本上成了類似案件審判的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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