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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的律師執業,刑事辯護成為我的執業方向,有幸于2020年被評定為遼寧省首批刑事法律專業律師,這是對我此前刑事案件辯護成績的肯定,讓我感到欣慰,但回味過去,有辛酸有欣慰。
法制在健全,依法辦案,給刑事辯護律師一定空間,依據證據和法律可以讓嫌疑人、被告人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作為辯護律師感到無比欣慰。
刑事辯護之路,前人告訴我們并不平坦,特別是作無罪辯護,辯護之路可能出現更多插曲,辦案期限查遍了法條也無法理解,不免辛酸。 法制在進步,期待刑事辯護律師之路更佳筆直和寬廣!
附:“輕微行為”致特異體質人死亡如何認定
因日常一些瑣事,出現雙方爭執-口頭的或“輕微行為”,一方因特異體質,事后出現死亡結果,另一方是否涉嫌犯罪呢?
一、“輕微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故意犯罪
1、“輕微行為”一般不具有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日常一些瑣事,出現雙方爭執-口頭的或“輕微行為”,符合日常神火中的常理、常情,在日常生活中是人們能夠接受的,“輕微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特異體質人受到刑法意義上的傷害和死亡的結果,即“輕微行為”人一般不具有主觀故意,一般不宜認定為故意犯罪。
2、“輕微行為”客觀上不會導致刑法意義上的直接傷害結果,一般不宜認定為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m.hbhongyijixie.com]。“輕微行為”客觀上不會導致刑法意義上的直接傷害結果,不會直接導致特異體質人輕傷或重傷的傷情,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一般不宜認定為故意犯罪。
二、“輕微行為”是否構成過失犯罪
1、“輕微行為”人不知道另一方是特異體質人,一般應認定為意外事件
特異體質人有多少比例呢?因“輕微行為”能夠引起特異體質人死亡的比例有多少呢?日常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很低很低,法律不會強人所難,就是說,根據我們的日常經驗,沒有預見一般不存在疏忽大意,一般不屬于《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過失犯罪,一般應認定為意外事件。
2、“輕微行為”人明知特異體質人的特異體質,一般可能認定為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特異體質,是指不同于常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主要包括過敏體質和不常見的惡性病變。“輕微行為”人針對特異體質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在通常情況下不會造成人身損害結果或者只會造成較輕的損害結果,但由于被害人的特異體質,造成了較重的人身損害結果。出現這種情況,需要考慮特異體質、案件的起因、行為的強度、手段、是否打擊身體重要部位等因素、行為后是否積極施救等客觀因素,綜合判定行為人在行為時對特異體質人結果是否有預見以及對死亡結果是否持反對態度。如果沒有預見而且無法預見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如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一般應當認定為過失犯罪。
三、“輕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因特異體質人的原因而引起的矛盾,“輕微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具有正當防衛性質,即使涉嫌犯罪,同樣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
保護合法權益具有雙面性,即要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否則,應作出有利于行為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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