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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應欽涉嫌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詐騙犯罪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湖南大民律師事務所肖國平律師依法接受委托,擔任被告人曹應欽的辯護人。
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曹應欽不是本案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更不是骨干成員,不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一)本案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本辯護人不做過多闡述。本辯護人認為,是否可定性為涉惡,請合議庭綜合全案進行認定。到庭的20個被告人,全部被指控為黑社會,本辯護人特別請四位人民陪審員,從日常生活的角度,以你們的良知,進行評判。
(二)如果存在一個非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曹應欽也不是這個犯罪組織的成員。
1、起訴書并未將村委財務納入謝文彬等人的所謂犯罪組織、經營實體或財產范圍,曹應欽作為村委委員、報賬員,與其他村委委員一樣,顯然不是所謂謝文彬犯罪組織的成員。
2、曹應欽并不是龍嶺建筑公司的股東。
3、曹應欽參與了龍嶺建筑公司承攬的部分施工項目的項目施工投資,但是,這種投資,邏輯上不可認定曹應欽加入了所謂謝文彬犯罪組織。
(1)這種投資,與曹應欽的村委委員身份沒有關系。
(2)曹應欽沒有參與任何一個項目的管理,對項目實施中發生的行為,只有經濟上的責任,沒有管理上的責任[m.hbhongyijixie.com]。
(3)并不是每個參與項目投資的人都被指控為黑社會成員。
項目施工投資人被刑事指控或不被指控,分界線是什么?顯然,只能以是否在施工中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為界線。
(4)曹應欽也沒有參與起訴書指控的所謂謝文彬犯罪組織的壟斷當地混凝土業務、鋁合金業務的任何工作。
(5)曹應欽只是村委會的報賬員,對謝文彬及龍嶺公司和涉案其他公司的資金、財務,沒有任何管理責任[中法網]。把曹應欽作為所謂謝文彬組織的財務大臣,不符合起碼的事實、邏輯。
二、曹應欽沒有強迫交易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1、曹應欽沒有沒有實施阻工或組織阻工。
這一點,公訴方對此無異議。
2、曹應欽參加由龍嶺工業園管委會組織的,村委、部分阻工村民以及項目施工方參加的協調會,是村干部正當的履職行為。
由于村民阻工,施工方被迫停工,并向龍嶺工業園管委會反映情況,龍嶺工業園管委會就出面組織施工方、村民召開協調會,并要求村委派干部參加協調。一般情況下,由謝文斌代表村委參加協調會,謝文斌如果沒有時間參加,就通知曹應欽參加。
3、沒有證據證明,曹應欽參加協調會時,實施了起訴書指控的“以阻工相威脅,要求承包工程”的行為。
曹應欽也多次供述,謝文斌要他參加協調會時,交代他要向施工方提出承攬部分工程的要求。
曹應欽也多次供述,謝文斌為承攬本地工程,多次組織村民阻工,然后協調,提出要求承攬部分工程。這一點,曹應欽明知。
但是,全案證據,包括曹應欽的供述,謝文斌的供述,證人的證詞,沒有任何證據反映出曹應欽向施工方提出了由村上公司或村民承攬部分工程的要求。施工單位參加協調會的人員作證說,曹應欽對他們很客氣,但很兇的罵阻工的村民。
在曹應欽明知謝文斌通過組織村民阻工以達到強攬工程的目的,且自己在村建筑公司有權益,曹應欽因執行龍嶺工業園管委會的工作要求,被動地以村委干部身份參加協調會,但在會上并未提出由村建筑公司承攬工程的要求,曹是否構成強迫交易犯罪?
辯護人認為,曹應欽在參加協調會時,其行為與村干部身份一致,與管委會的工作要求一致,與謝文斌的要求不一致。曹應欽的行為,與達成強迫交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曹應欽不構成強迫交易罪[m.hbhongyijixie.com]。
三、曹應欽不構成詐騙犯罪。
(一)關于起訴書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同犯罪中的吉祥家紡工棚拆遷分得3萬元構成詐騙從犯問題。
2014吉祥家紡違建工棚被拆遷,曹應欽分得3萬元。
現有證據充分證明,無論是搭建工棚,還是謀劃工棚的拆遷補償,曹應欽均沒有參加。
征收補償款到位后,按照謝文彬的決定,曹應欽作為吉祥家紡項目施工的投資人,分得了3萬元。分得該款時,曹也知道該款的來由。盡管如此,曹應欽分得該3萬元,所謂詐騙犯罪已經完成。其得到該3萬元,屬于非法所得,但不構成犯罪。
(二)關于2011的違建拆遷補償款30.9738萬元問題。
1、2010年,曹應欽在自家自留地上花了18萬元搭建房屋,其目的不是騙取拆遷款,而是因自家居住擁擠,看到周邊有人建了房屋搞開發,為了搞到一個宅基地,就在自家自留地上搭建了500平米的簡易房屋。見卷第15卷,第40頁[m.hbhongyijixie.com]。
2、搭建該簡易房屋時,該地塊今后是否會被征收,根本就沒有任何跡象。“到了2011年,正好趕上全民大拆遷”。見案卷第15卷,第57頁。
3、起訴書(第67頁)指控:“2010年,未經審批,曹應欽在自留山上搭建一棟假兩層違章建筑以騙取征地補償款”,這一指控,顯然與事實不符。
4、該房屋被拆遷后,基于自留地而應得的宅基地,因謝文斌的個人決定,曹應欽并未得到。
5、曹應欽的建房行為發生在2010年,發生在預征地公告之前。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嚴禁在市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實施范圍內違法搶建搶栽搶養的通告》(益政通〔2012〕2號)規定:“一、自預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區域內嚴禁新建、翻建、改建、擴建任何建(構)筑物;嚴禁新植、移栽花卉、苗木及農作物等任何種植物;嚴禁搶養任何養殖物、擴大養殖范圍和增加設施;嚴禁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二、違反前條規定搶建的任何建(構)筑物、搶種的任何種植物或搶養的任何養殖物,在實施土地征收時,一律不予補償。對以搶建、搶栽、搶養行為騙取征地補償費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屬于單位、集體行為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集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曹應欽違規搭建房屋的目的是為了得到宅基地,違規搭建房屋發生在預征地公告之前,所以,曹應欽得到該房屋的拆遷款30.9738萬元,不構成詐騙犯罪。
(三)村民為了得到拆遷補償而搶建、違建,如果申請補償時未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即使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給予了補償,村民也不構成犯罪。(起訴書指控的個人詐騙犯罪之第4筆,曹應欽獲得拆遷款27.3235萬元。)
益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益政發〔2018〕8號)第十九條規定:“被拆遷房屋應當進行合法性認定。被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建(構)筑物,由征拆工作聯席會議進行合法性認定”[中法網]。
“經合法性認定的建(構)筑物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未經合法性認定的,不予補償”。
村民建的房子就在這里,絕大多數房子都沒有規劃許可或產權證明,村民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征收與不征收、補償與不補償的決定權在行政機關。村民或村委人員因此得到的補償,不符合詐騙犯罪或貪污犯罪的構成要件。
曹應欽取得該筆拆遷款27.3235萬元,利用了其作為村干部的職務便利。
案卷第15卷第68頁證明,曹應欽作為村干部,即使事先不請示謝文斌,他也可以得到涉案房屋的拆遷補償款[m.hbhongyijixie.com]。之所以事先向謝文斌匯報,只是為了維護良好關系,或者說,就是客套。
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在起訴意見書中,認為該行為構成貪污犯罪。
四、 曹應欽具有自首情節。
案卷第3卷第16頁顯示,2020年7月1日16時,謝文斌、曹志才、曹應欽在銀城市場東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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