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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勞動者于2015年12月19日入職用人單位處工作,職位為中廚領(lǐng)班,后調(diào)整崗位為副主管,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2017年2月27日向申請人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于2017年2月27日期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理由是勞動者在2017年2月14日下午至2月25日期間工作散漫、消極,多次不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經(jīng)上級教育后仍依舊我行我素。這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勞動者本人的簽名確認。期后,勞動者因不服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委托律師代理該案勞動仲裁階段相關(guān)事宜,該案勞動仲裁裁決支持了勞動者關(guān)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雇的仲裁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了裁決義務(wù)。
二、勞動者提交的證據(jù)和律師的初步意見。
1、本案勞動者提交了3份證據(jù),證據(jù)1《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這份證據(jù)是工商部門打印的原件,證明用人單位的仲裁主體資格;證據(jù)2是《工牌》1個(有原件)、用人單位開具給勞動者關(guān)于伙食費的《收據(jù)》2張(有原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1份(無原件),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guān)系以及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勞動者的事實;證據(jù)3是《銀行流水》(有原件),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情況。
2、根據(jù)勞動者提交的證據(jù)和其反映的事實來分析,律師給勞動者提供了兩套仲裁方案,..套方案是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的方案,理由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但這個方案行得通的前提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guān)系,而不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guān)系,雖然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原件,用人單位那邊應(yīng)當是保存好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原件,一旦用人單位拿出這份證據(jù),勞動者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支持,在勞動者沒有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簽名前,這套經(jīng)濟補償金的方案應(yīng)屬 好的方案,但勞動者既然已經(jīng)簽名了,那就行不通了[中法網(wǎng)]。第二套方案就是主張違法解雇的賠償金了,但風險有三個:其一,勞動者手上只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復(fù)印件,沒有原件,對于這份證據(jù),單位是完全有可能不認可的,單位有可能說該證據(jù)不屬實,勞動者是自己曠工,單位從未解雇過勞動者,對于這種說法,仲裁可能有兩種處理方式,要么直接駁回勞動者請求,要么給經(jīng)濟補償金給勞動者,也就是賠償金打五折;其二,如果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真實性沒有異議,那勞動者的風險就在于你本人已經(jīng)在通知書上簽名了,你的簽名是否嚴格理解為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所有內(nèi)容的認可,還是僅僅對雙方關(guān)系解除這一行為的認可,這可能是有爭議的;其三,單位說你工作散漫、消極,多次不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是否真有此事,如果有此事,單位是否有保存相關(guān)的證據(jù),你心里有沒有數(shù)[中法網(wǎng)]。
3、當然用人單位也是由很大風險的。主要風險在于,用人單位一旦承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風險就非常大,單位的舉證義務(wù)非常艱巨,首先是要證明,勞動者存在工作散漫、消極,多次不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的事實;其次是證明,工作散漫、消極,多次不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是否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其次是證明: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有無經(jīng)過民主討論程序、有無公示過、勞動者是否知道以上規(guī)定;再次是證明,有無在解除前通知過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 后還要考慮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本身是否存在合理性。
三、開庭情況和律師心得。
1、開庭當天,用人單位承認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真實性,并認為該證據(jù)足以證明勞動者存在工作散漫、消極,多次不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的事實,勞動者本人都已經(jīng)簽名確認,此時律師其實是很開心的,就怕單位不認賬,一旦其認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真實性,其他事情就好解決了。另外,用人單位當庭提交了《員工手冊》、《獎懲單公示證明》、《廚房視頻監(jiān)控原件》,主要就是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是合法的,但 終因為這些證據(jù)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達不到足以證實合法解雇的要求,仲裁委認定單位就是違法解雇。
2、律師的心得,在違法解雇要求賠償金的案件當中,勞動者要做到兩點,..,是要有證據(jù)意識,違法解雇的前提是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你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guān)系,這是 根本的證據(jù),好多勞動者都沒有這些證據(jù),如果確實沒有這些證據(jù),請在申請仲裁前想辦法固定下來;第二,就是不要亂簽名了,律師碰到好多勞動者,明明是被單位違法解雇的,單位卻制作一份《辭職申請書》叫勞動者簽名,聲稱因自己原因申請離職,如果你簽名了,那你就不要想賠償金的問題了。用人單位要做的就是完善規(guī)章制度,凡事約束勞動者的都要讓其簽名,勞動者違反紀律也要有保存好證據(jù), 好是書證,現(xiàn)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的用人單位都做不到這一點,一旦用人單位在庭審中承認是其主動提出解除的勞動關(guān)系,絕大部分單位都會敗訴,好一點的可能就賠經(jīng)濟補償金,因為舉證責任實在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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