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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大概情況:
1、被告人通過注冊不同的 號虛構不同的角色,謊稱可以為受害人辦理去國外的簽證,被害人基于對被告人的信任以及欺騙行為導致的錯誤認識支付的錢財給被告人,騙取金額共計8萬有余,根據廣東省對于江門地區詐騙罪的量刑規定,該數額屬于數額巨大,其法定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被告人家屬開庭前10日,才委托律師為被告人一審階段做辯護。
2、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家屬自行聯系到被害人在公安部門退還了全部贓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整個過程并沒有公安部門的主持、審查以及核實,但公安部門是知情的。另外,被害人的諒解書由被害人自行交到了法院的資料接收處,法院已知悉,且通過 的方式向受害人核實了真實性。
二、律師的工作及初步意見:
1、因為時間有限,在接受委托的當日聯系法院約定于次日閱卷,由于是個人犯罪,案卷并不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因檢察院并不了解全額退還贓款的事實,故在《量刑建議書》中并未考慮到該量刑情節。
2、閱卷完畢后當日聯系法院,并向法院說明了退贓并取得諒解的事實,法院回復已經收到受害人提交的諒解書,且通過 的方式向受害人核實了真實性。律師隨后聯系到檢察院,希望檢察院向偵查機了解退贓和獲得受害人諒解的事實,并向檢察院提交書面的《調查取證申請書》,懇請檢察院向偵查機關了解情況,并嚴要求偵查機關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提交給法院。
3、以上工作完成后擇日會見了被告人,其本人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明顯認罪悔罪,律師建議其開庭一定要認罪態度良好,爭取法院的認同,一定發自內心的認罪悔罪,不要僅是形式上敷衍了事,態度一定要誠懇[中法網]。
4、因本案詐騙數額巨大,爭取緩刑的幾率相對較小,但不是沒有機會,律師和家屬一起努力,爭取法院對被告人的認同[中法網]。
三、律師的辯護意見和判決結果。
1、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始終懷著一種贖罪的心態的詳細、全面的供述自己的所作所為,沒有任何隱瞞、捏造等其他推卸責任、逃避打擊的行為,在偵查機關的多次訊問筆錄中,其所供述內容的基本相同,連細節問題的表述都前后一致,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從被動拘留到主動配合辦案的事實來講,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3款: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
2、根據《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審前全部退贓、退賠的,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雖然本案是數額巨大,但不能完全適用該條款規定,但本案詐騙金額并沒有超過“數額巨大”起點量刑金額太多,辯護人懇請法庭能著重考慮被告人全部退贓、退賠的、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并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對其從輕處罰。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在本次庭審當中也認罪悔罪,愿意接受罰金刑處罰,另外,被告人還有一個三歲的女兒亟須照顧,其丈夫一人既要照顧女兒又要賺錢養家,還要贍養老人,實在分身無術,長此以往,對孩子的身心發育和健康成長非常不利,辯護人懇請法庭能夠考慮到被告人的實際家庭情況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4、被告人本人其實主觀惡性不大、心地也不壞,主要是因為其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一時的糊涂和誘惑才犯下了今日的罪行,但從其后的言行以及本次庭審的表現來看,其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真誠的認罪悔罪了,在辯護人對其的幾次會見中,她都十分掛念她的女兒,每次提及此事都禁不住熱淚盈眶,非常的后悔自己犯下的罪行以及給家人帶來的傷害。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已被羈押將近半年的時間,其已接受相當長時間的教育、改造以及懲罰了,對其適用緩刑并不違反刑法懲罰犯罪的目的,也達到了刑法教育改造的效果。
5、法院 終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律師認為,法院之所以對其適用緩刑,是因被告人主觀上既有認罪悔罪的表現,客觀上也有認罪退贓的行為,主客觀相統一,另外,被告人屬于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對居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更重要的是,律師認為,被告人在庭審中表現獲得法院的內心的認可,這是很關鍵的因素[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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