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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旬陽法院宣判姚x無罪!
姚x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一案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南大民律師事務所肖國平律師受本案被告人姚x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首先,本律師認為,本案是一個無罪案件,被告單位及三名被告人都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行為和后果。
本案所謂的被害單位的總經理提到:明知是一劑x藥(指與凱譽公司簽訂的一系列協議),也只能吞下去。這充分說明,所謂被害單位巨隆公司從來都沒有被騙,只是因自身管理不善陷入流動性危機,自認為被迫簽訂了不公平的協議。所謂被害單位如果認為被告人乘人之危與其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合同,應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依法維權,而不是想方設法將合同相對方關進監獄。這不是市場經濟的做派,更不是企業家的做派[m.hbhongyijixie.com]。
本案所謂的被害單位,顯然是一個管理混亂的糟糕企業,最終走向了破產。其大股東以及總經理,多次提到涉案合同已丟失,這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人怎么沒有丟失呢?這樣的企業本該被淘汰,才更有利于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反觀被告單位凱譽公司,出借給所謂被害人的借款,其利率、罰息標準,都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所出借資金的來源,部分是被告人莫凱借來的,經常要以千分之二的日利率支付利息。詳見第9卷莫凱向他人借款的合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莫凱,由于本案涉案行為,已落得人財兩空。
司法正義的基礎應是人間道義。
本律師依法參與到本案訴訟中來,強烈感受到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氣味,也擔心地方保護主義會影響到旬陽甚至安康市的投資環境。三個被告人中,莫凱是深圳某區黨代表,在當地企業家協會有一定影響力,其親身的感受,必然會傳播給其他企業家。
下面,我重點就姚x的涉案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進行充分辯護。
一、姚x不是被告單位深圳市凱譽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涉案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一)姚x在被告單位凱譽公司的工作,并非對外放款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m.hbhongyijixie.com]。
案卷第二卷第146頁,姚x陳述:
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其在凱譽資源公司學做炒股。
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在凱譽資源公司做出納。
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派到西安給陜西鋅業供鋅精礦原料及開車接送莫凱。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派到旬陽負責持續關注吳世忠位于旬陽老城河堤開發的商品房封頂及銷售情況,并反饋給莫凱。
案卷第二卷第29頁:
莫凱:姚x是我外甥,以前是我公司的員工,負責貿易,任貿易部經理,2016年從公司離職了[m.hbhongyijixie.com]。
(二)姚x不是凱譽公司涉案貸款發放的經辦人。
案卷第二卷第25-26頁:
(莫凱)答:陜西巨集團有限隆公司…向我們深圳市凱譽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具體經辦人是我公司當時的投資部經理禹光和副總吳國棟。
(三)姚x僅僅受公司指令代為持有利息、罰息債權。
案卷第7卷第46至47頁:
2015年5月18日下午,被告單位召開“關于債務清收事宜的討論”會議,吳國棟、黃寧、楊玲、楊娜、林燕娟參加。盡管涉及姚x代持公司債權工作,但并不需要姚x參加會議。
關于陜西旬陽興達的債務,會議記錄是這樣的:
“陜西旬陽興達:
1、債務情況:截至5月21日,產生對私部分利息及罰息1343233.37元(未扣除20萬押金及轉賬50萬)。
處理意見:所欠利息及罰息,簽私人借款合同(巨隆-姚x),如能按期支付,可不簽。
由此可知,在代持債權這項工作中,姚x只是服從公司安排,毫無個人意見。顯然,姚x不是被告單位涉案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既然公訴機關認為本案是單位犯罪,鑒于被告人姚x并非被告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姚x就理當不應被刑事追究[中法網]。
二、被告人姚x沒有實施“套路貸”司法解釋所例舉的任何一種“套路貸”行為。
(一)姚x沒有參與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依據案卷第37卷第1-4頁,以及全案其他證據,姚x的銀行卡的資金流水,與其代持被告單位對所謂被害單位的利息罰息債權的目的,完全一致。
(二)姚x并不明知被告單位借王國祥名義虛假還款、自我還款。
姚x以為,王國祥向其付款500多萬元、姚x再按公司指示付出去,是王國祥、巨隆公司、凱譽公司之間真實發生的往來。即:王國祥向本案所謂被害人巨隆公司出借資金,代巨隆公司還款給被告單位凱譽公司。
案卷二第151頁:
姚x陳述:……,在2016年1月份的時候,莫凱、繚建偉、吳國棟、王國祥一起到旬陽來,他們就和吳世忠的巨隆公司確認了逾期利息、罰息之類的,又重新確認了債務,莫凱弄好了一個借款合同,我看合同上巨隆公司已經蓋好章簽好字了,我也就簽了字,簽完后合同就被莫凱拿走了。當時莫凱讓巨隆公司從王國祥手中借款,巨隆借到錢后用于歸還莫凱的借款。王國祥就向巨隆借了款(具體借了多少我不清楚)。2016年1月底,莫凱公司的財務王總監電話通知我說,“王國祥給我轉了500多萬元,你把這個錢轉給杜淑霞”,接著他就給我發了一個銀行賬戶,我就去通過網銀把這500多萬轉給了杜淑霞。
第154頁;
姚x答:王國祥是莫凱找來的,至于莫凱為何要讓王國祥到旬陽來,王國祥為什么要借給巨隆公司款,替巨隆公司給莫凱還款,我的確不知道。王國祥、莫凱他們之間什么經濟利益關系,什么目的,他們之間是怎么運作的巨隆公司向王國祥借款的事情我毫不知情,巨隆公司為何能向王國祥借款我也不知情。
三、姚x沒有幫助被告單位或被告人莫凱騙取本案所謂被害人錢財的目的。
姚x本職工作為負責公司與陜西鋅業公司的貿易,只因履行工作職責的地點在陜西西安,就被臨時指派來到旬陽,觀察了解所謂被害單位的經營情況,包括開發的樓盤是否封頂銷售,礦業公司是否正常開采,且因所謂被害單位為姚x提供了住處,姚x代表公司與其簽訂合同,簽字方便,所以受公司指示,在代持被告單位利息罰息債權合同上簽了字。
姚x哪里有幫助被告單位或被告人莫凱騙取所謂被害單位錢財的企圖?
我相信,作為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會認為簽了這個字就觸犯了刑法。將心比心,我們自己,或我們的子女,如果簽了這個字,就被關進看守所近一年,我們會是什么心情?
四、姚x以個人名義代持被告單位凱譽公司對本案所謂被害人巨隆公司的利息、罰息等總計500多萬元債權,不違背法律規定,更不觸犯刑法。
綜上所述,整個案件中,被告人莫凱及被告單位相關人員,并沒有將姚x代持500多萬元利息罰息債權的真實意圖,告知姚x;姚x不是凱譽公司向巨隆公司出借資金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姚x的涉案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請求法庭依法判決姚x無罪。
姚x的辯護人
湖南大民律師事務所肖國平律師簽字: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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