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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承辦的一起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經過努力,最終檢察院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為當事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辯護效果較為理想[m.hbhongyijixie.com]。
案情:當事人劉某因瑣事與鄭某、徐某等人發生爭執,繼而雙方發生撕扯、打斗,之后被人拉開。因雙方都有人受傷,因此報警,后經法醫鑒定,劉某傷情構成輕傷,對方鄭某傷情也構成輕傷、徐某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對雙方均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
辯護:我們接受劉某委托后,首先了解了案情。經過分析后,認為如果在雙方互相諒解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盡力去爭取作不起訴處理。為此,我們與對方律師、當事人多次溝通、談判,最終做通工作,在公安機關見證下,雙方互不賠償、互相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案件到檢察院后,我們及時進行了閱卷,詳細分析了案卷材料,并及時向公訴機關提交了辯護意見,本案系因生活瑣事引起的激情犯罪,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且雙方已互相諒解,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原則,不需要判處刑罰。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最終公訴機關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對雙方都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解析: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可以分為三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
1、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外的其他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m.hbhongyijixie.com]。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受過刑罰處罰的;聾、啞、盲人犯罪的;防衛過當;避險過當;預備犯的行為;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的行為;從犯的行為;脅從犯的行為;自首且犯罪較輕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酌定不起訴從法律上說是對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處理。
3、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中法網]。對于經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對于存疑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在刑事辯護實務中,能爭取到讓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疑是相當成功的,比爭取到緩刑判決的效果更好,避免了被告人留下被法院判刑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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