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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涉嫌組織賣淫罪,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認定被告人李某獲利8萬元。案件到了檢察院,仇律師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屬的委托后,去檢察院進行了閱卷,在對案卷材料仔細分析研究后,仇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仇律師認為:被告人李某最開始在涉案從事違法犯罪的店中是從事服務員工作的,主要工作是搞衛生、泡茶、洗杯子之類的,每月工資2200元,共工作5個月,工資收入1.1萬元,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某在該段時間工作時,知曉該店是從事違法的事,該段時間的工資為被告人李某從事勞動的報酬,不能計入違法獲利。被告人李某雖然供述自己在該店每月有分紅,并且該店每月的財務報表顯示被告人李某有分紅,但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李某拿到了分紅[m.hbhongyijixie.com]。被告人李某入股該店,擔任該店的經理一職,是因為該店老板欠被告人李某工資2萬元,該店老板提出以2萬元入股該店百分之二股份,被告人李某是被迫入股。被告人李某擔任該店的經理一職,共6個月,每月工資3000元,共獲利1.8萬元。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認定被告人李某獲利8萬元沒有證據支持。檢察院采納了仇律師的全部法律意見,檢察院在向法院的起訴書中最終認定被告人李某獲利1.8萬元,。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中法網]。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中法網]。認定被告人李某獲利8萬元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將被處罰金16萬元,而在認定被告人李某獲利1.8萬元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只會被處罰金3.6萬元,仇律師的成功辯護,不但為被告人李某減少了12.4萬元的罰金,因為獲利金額的減少,還為被告人李某在量刑上奠定了從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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