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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系柘城縣某村村民,2019年5月因天燃氣西氣東輸工程,其鄰居的責任田被征用建設天然氣管道閥室。2019年5月,在未與張某協商的情況下,包工頭李某領著十幾個工人開始在張某責任田西側拉起了圍墻。考慮到兩米多高的圍墻會影響到自己責任田的通風、采光,張某多次找施工方交涉要求給予補償,交涉期間張某多次跑到施工現場阻止工人施工,導致工期延誤,施工方遂即報警。...和鄉政府介入調查處理。經鄉政府提議最終張某和施工方達成調解協議:施工方老板李某一次性補償張某30年農作物遮光損失共計6500元,張某收到相關補償后不得再阻止施工。工程也順利完工后,2020年6月張某被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罪立案偵察,張某聘請李政律師做刑事辯護。
辯護過程:
我在代理此案后,經分析我們認為該案事出有因,且涉案金額不大,就首先為張某申請取保候審,并成功取保,這樣就緩解了張某精神上巨大的壓力。
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我方依據證據提出三點辯護意見:1、涉案建筑(天然氣管道閥室和圍墻)確實給張某造成相關損失,索要錢財系事出有因。經遮陽計算公式計算,2.5米高圍墻遮陽距離達3.7米,而施工方僅給預留出1.5米的距離,建筑物遮陽給張某責任田造成產量損失是客觀存在的;
2、張某取的錢財大部分金額是基于補償協議,在張某收取的6500元中,其中按照雙方協議約定支付的有5000元,只有1500元系依據雙方口頭約定支付的,涉嫌敲詐勒索犯罪的金額應認定為1500元,屬于金額較小;
3、涉案工程系違法工程,根本沒有取得相關規劃許可和建筑許可,系違法占用耕地的違法建筑,張某阻止違法工程施工而涉嫌犯罪可以減輕罪責。
綜合以上三點,我認為張某雖然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情節輕微,應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依法采納了我的全部辯護觀點,判決張某構成敲詐勒索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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