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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相關規定,搶劫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1 000元,每增加2 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m.hbhongyijixie.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9)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 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2)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搶劫次數超過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一般殘疾等級每增加一級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嚴重殘疾等級每增加一級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特別嚴重殘疾等級每增加一級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再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1)為了揮霍或者實施賭博、吸毒等其他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1)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 需要說明的事項∶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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