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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在xx縣、xx市等地先后在華x、無x、萬xx、贏x等賭博..做代理,并先后發展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另案處理)、朱某某、孟某某、張某某、朱某、沈某某為成員。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孟某某、朱某、沈某某先后為賭博..代理,通過微信群發展參賭人員參與賭博,為參賭人員提供“下注計劃”、“代打”等服務,接受參賭人員投注并從中獲利。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朱某某等人擔任賭博..代理并從發展的參賭入員投注中抽頭盈利的情況下,仍積極購買微信群供朱某某等人發送賭博廣告,另還為該犯罪團伙提供記賬等后勤服務截止案發,以被告人朱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向賭博平臺投注4324327.28元,投放賭博廣告.計2604條。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加入該團伙擔任賭博..代理[中法網]。截止案發,被告人孟某某.接受投注賭資191064.66元,在微信群中為華x、無x、萬xx、贏x等賭博..投放廣告1158條。被告人孟某某.抽頭漁利14000元。
被告人于2019年4月12日被xx縣...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被xx縣...執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xx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1月15日被xx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三、辦案結果
2019年11月1日,孟某某母親劉某于本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本所指派貴晶晶律師作為孟某某開設賭場罪一案的辯護人承辦本案件,并前往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制作了詢問筆錄,向檢察院提交了辯護意見,協助被告人退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為被告人成功辦理了取保候審。2020年4月10日,xx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本案四個辯護點:
一、孟某某在擔任代理前,用于自己投注的充值金額不應計入犯罪金額,應當予以剔除。
二、孟某某在微信群中群發的宣傳微信,不應認定為為賭博..投放廣告。
三、孟某某系坦白,認罪態度好,主觀惡性小,應當從輕處罰。
四、孟某某一貫表現良好,無犯罪記錄和犯罪前科,本次實數初犯。
2020年4月28日,收到xx縣人民法院判決書,被告人孟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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